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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7:23
跟着年代的开展,法令逐步完善,可是仍有很多人明知故犯,仍然走上违法的路途。因而,由于犯事的缘由不同,罪犯也有差异,而且分为不同品种。那么,特别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差异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特别累犯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惩罚处分,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违法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则:“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则。
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损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这是构成特别累犯的本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惩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惩罚的品种及其轻重不受约束。即便前后两罪或许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许应当判处拘役、控制或许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建立。
(3)前罪的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任何时刻再犯损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的,都构成相应的特别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刻长短的约束。
毒品再犯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则,只要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仍是在缓刑、假释或许暂予监外履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则的违法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分。
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许暂予监外履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则的违法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违法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分的规则确认惩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一起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一起引证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分。
终上所述,咱们能够得知,特别累犯与毒品再犯虽然有必定的相似之处,可是其二者的差异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因而,并不能简略地把两者归为一类来看待,更应该依据什物的性质来决议终究归为何类。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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