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协议书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4:36
乡村土地征收已经是越来越遍及的工作了,在征地的时分村委会一般会与乡村进行交流,就征收补偿等问题向乡民作了阐明,乡民赞同征收的,村委会能够与乡民签定相关协议,那么村委会与乡民之间的协议书法令效力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村委会与乡民之间的协议书法令效力
村委会与乡民签定的协议只需契合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规则、不危害其他人利益等法令规则便是具有法令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二、村委会的性质
《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则:“城市和乡村按居民寓居区域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委员会是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
村委会安排法第二条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依据以上规则,村委会的性质是乡村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自治的意义,便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法便是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阔乡民,而不是只占乡民少量的村委会成员。
因而,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意义:一是指由广阔乡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乡民推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成员是乡民推举出来为乡民就事的,是乡民自治的详细安排者和执行者。乡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会议。乡民经过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触及全村乡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必须由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依照少量服从多数的准则讨论决议,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议。总归,乡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力的享有者。真实由乡民当家作主,是开展乡村底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中心。
三、乡民委员会的效果
在大陆民主政治建造和民主化路途的起步挑选定位上,学术界一向存在争辩。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仍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挑选渐进之路仍是一步到位的急进之路,一向多年来一向在讨论。有人以为村不是一级政权,乡民自治仍是政权之外的革新,而不是政权之内的革新;有的断语“本质意义上的乡民自治是不太或许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的”,别的还有其他许多观念。但不管怎样,乡民委员会直接推举为乡村政治生活的一次革新,也是乡村体系革新的重要环节。由乡民直接投票、推举乡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完毕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录用的前史,把村干部的推举委任权交给了乡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系和生产大队体系,改变了村干部只承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担任的情况,使村干部有或许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响和承受乡民的监督。理论上乡民自己的工作自己决议、自主处理,改变了曩昔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必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政治体系革新的深化。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村委会与乡民之间的协议书法令效力
村委会与乡民签定的协议只需契合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规则、不危害其他人利益等法令规则便是具有法令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二、村委会的性质
《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则:“城市和乡村按居民寓居区域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委员会是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
村委会安排法第二条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依据以上规则,村委会的性质是乡村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自治的意义,便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法便是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阔乡民,而不是只占乡民少量的村委会成员。
因而,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意义:一是指由广阔乡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乡民推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成员是乡民推举出来为乡民就事的,是乡民自治的详细安排者和执行者。乡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会议。乡民经过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触及全村乡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必须由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依照少量服从多数的准则讨论决议,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议。总归,乡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力的享有者。真实由乡民当家作主,是开展乡村底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中心。
三、乡民委员会的效果
在大陆民主政治建造和民主化路途的起步挑选定位上,学术界一向存在争辩。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仍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挑选渐进之路仍是一步到位的急进之路,一向多年来一向在讨论。有人以为村不是一级政权,乡民自治仍是政权之外的革新,而不是政权之内的革新;有的断语“本质意义上的乡民自治是不太或许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的”,别的还有其他许多观念。但不管怎样,乡民委员会直接推举为乡村政治生活的一次革新,也是乡村体系革新的重要环节。由乡民直接投票、推举乡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完毕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录用的前史,把村干部的推举委任权交给了乡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系和生产大队体系,改变了村干部只承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担任的情况,使村干部有或许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响和承受乡民的监督。理论上乡民自己的工作自己决议、自主处理,改变了曩昔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必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政治体系革新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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