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6:57
发布部分: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处理,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用的维护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悉数出产、运营、科研、处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构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财物整理、挂号、评价作业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 破产企业档案整理移送作业应当归入企业破产作业程序。各级档案行政处理部分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担任安排、监督、辅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判定和整理移送作业。破产企业主管档案作业的担任人及档案室(馆)人员担任破产企业档案的整理、移送等具体作业。 第六条 破产企业属产权领域的档案处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改变而搬运;其他档案应当移送给职业主管部分处理;无职业主管部分的应当按处理权限移送给企业所在地的归纳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财物的档案必须经财物评价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作业、行政处理、运营处理档案及管帐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则处理。 第八条 破产企业员工有接收单位的,其自己档案由接收单位处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作行政部分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逝世员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同移送。 第九条 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处理或移送原职业主管部分处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档案整理移送应当与国有财物整理移送同步进行。在企业财物评价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财物(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能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价。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档案移送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悉数回收;对悉数档案、档案目录、挂号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送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担任档案资料的整理移送作业。档案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指使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整理判定,对无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档案资料予以毁掉。 第十二条 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送规模:(一)企业党群作业、行政处理、出产技能处理、运营处理类档案;(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能产品档案;(四)企业管帐档案中报表、管帐凭证、帐簿类档案;(五)企业员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逝世员工档案中劳作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构成的文件资料按附录规则归档规模别离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履行部分档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