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具备哪些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5:3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高速运输工具形成人身危害归于一种特别侵权行为,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即不以加害人的差错为职责建立要件,只需形成人身危害,即建立民事危害补偿职责。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应具有如下要件:
须机动车辆在路途上发作事端
这儿的路途,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大街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泊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当地,即一般所说的公共路途和公共场所。村庄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泊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运用性质的通道也包含在内。2但单位内部运用的通道和泊车场不包含在内。
须是机动车辆事端
所谓机动车辆事端,是指发作在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以及机动车辆与其他路途运用人之间所发作的相撞事端。这儿的机动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含各种轿车、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含在内。2这一特色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规范区别对待的规则,也不同于日本扫除靠架线运转的无轨电车的规则。如属非机动车辆在路途上形成交通事端,如自行车之间、自行车撞伤行人等都不属路途交通事端。
须是机动车辆在运用过程中发作事端
机动车辆只要在运用过程中所发作的事端,才构成路途交通事端。这儿的运用,是指机动车辆处于运动状况,包含机动车辆从起动到泊车停止的全过程,起动、行使、转弯、倒车、刹车都包含在内。机动车辆在非运转状况所发作的事端,不属路途交通事端。如机动车辆与正在停放的机动车辆相撞,就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
须给受害人形成危害
路途交通事端以给受害人形成危害为必要条件,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中,对给受害人形成危害的规模,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知道。有学者以为,给受害人形成的危害仅限于人身危害,而不包含物件危害,至于机动车事端形成的物件危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4该观念值得商讨,笔者以为路途交通事端给受害人形成的“危害”既包含人身危害,也包含产业危害。产业危害包含实践丢失和可得利益丢失。假如对人身危害经过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处理,而产业危害经过其他途径处理,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交通事端须与受害人所形成的危害间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端是机动车以与别人磕碰等触摸方法形成别人危害的,对人身及产业危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触摸所形成的危害,具有适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补偿职责。
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中,具有如下事由,可革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端补偿职责:其一,受害人成心形成自己的人身或产业危害。受害人的成心行为,是形成危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当结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则,“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形成的本身危害。高速公路是关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转路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假如非机动车或行人私行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危害应自己担任。
须机动车辆在路途上发作事端
这儿的路途,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大街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泊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当地,即一般所说的公共路途和公共场所。村庄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泊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运用性质的通道也包含在内。2但单位内部运用的通道和泊车场不包含在内。
须是机动车辆事端
所谓机动车辆事端,是指发作在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以及机动车辆与其他路途运用人之间所发作的相撞事端。这儿的机动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含各种轿车、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含在内。2这一特色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规范区别对待的规则,也不同于日本扫除靠架线运转的无轨电车的规则。如属非机动车辆在路途上形成交通事端,如自行车之间、自行车撞伤行人等都不属路途交通事端。
须是机动车辆在运用过程中发作事端
机动车辆只要在运用过程中所发作的事端,才构成路途交通事端。这儿的运用,是指机动车辆处于运动状况,包含机动车辆从起动到泊车停止的全过程,起动、行使、转弯、倒车、刹车都包含在内。机动车辆在非运转状况所发作的事端,不属路途交通事端。如机动车辆与正在停放的机动车辆相撞,就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
须给受害人形成危害
路途交通事端以给受害人形成危害为必要条件,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中,对给受害人形成危害的规模,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知道。有学者以为,给受害人形成的危害仅限于人身危害,而不包含物件危害,至于机动车事端形成的物件危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4该观念值得商讨,笔者以为路途交通事端给受害人形成的“危害”既包含人身危害,也包含产业危害。产业危害包含实践丢失和可得利益丢失。假如对人身危害经过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处理,而产业危害经过其他途径处理,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交通事端须与受害人所形成的危害间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端是机动车以与别人磕碰等触摸方法形成别人危害的,对人身及产业危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触摸所形成的危害,具有适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补偿职责。
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中,具有如下事由,可革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端补偿职责:其一,受害人成心形成自己的人身或产业危害。受害人的成心行为,是形成危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当结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则,“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形成的本身危害。高速公路是关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转路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假如非机动车或行人私行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危害应自己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