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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上海二中院裁定沈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8:59

  裁判要旨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及抵押告贷合同,并 以个人产业付出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挂号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子视为购房人的个人产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协助购房 人归还债款,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及一起还贷金钱所占悉数购房款的份额等要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案情
  沈 霞与钱明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28日挂号成婚。钱明磊于2000年3月30日与房地产公司签定房子出售合同,购买了坐落本市普 陀区的一套房子(以下简称系争房子),房子价款为人民币255036元。房地产公司则于2000年7月7日收到钱明磊付出的房子首付款人民币75036 元。2000年8月31日,钱明磊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签定商业借款合同,共告贷人民币180,000元用于付出购房款余款。系争房子产权挂号受 理日期为2000年9月27日。2000年12月6日,系争房子产权挂号在钱明磊名下。截止至2009年12月,关于系争房子的商业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86618.63元。两边一起认可系争房子现值为人民币1,176,000元。
  2010年1月,沈霞申述要求判定离婚,对本市真金路250弄34号302室房子要求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参半切割。钱明磊辩称,赞同离婚,系争房子归于被告个人产业,不赞同参半切割。
  裁判
  上 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就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应按照有利于出产、便利日子的准则,恰当照料女方的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系争房子是被告婚前 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及抵押告贷合同,并以个人产业付出了购房首付款,房子挂号受理日期亦在婚前,且婚后房产挂号于被告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子视为被 告的个人产业,没有归还的部分借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房贷,应视为原告协助被告归还债款。但因为这部分产业已包含在房子实 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及一起还贷金钱所占悉数购房款的份额等要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沈霞与被告钱明磊离婚;二、房子归被告钱明磊一切,该房子剩下借款由被告钱明磊担任归还,被告 钱明磊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霞房子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钱明磊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7月28日裁决允许上诉人钱明磊撤回上诉,两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定实行。
  剖析
  我 国婚姻法对夫妻一起产业的界定采纳“一般以产业获得时刻为准,以产业性质为破例”的准则。房子挂号在婚后的,并不必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 定了归于夫妻一方产业的5种景象,其中有两种景象概括性较强:“一方的婚前产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这使得审判实务中对跨过婚前婚后的产业是个 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定性。
  本案中,被告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经过银行借款付出了悉数的购房款,实行 了购房合同。此购房合同具有债务效能和物权效能,且是分阶段发作的。购房合同的债务效能即交给请求权和挂号请求权,仅根据合同即可发作;而购房合同的物权 效能即物权变化的效能,则根据合同法令行为和实行挂号手续的现实。结合本案现实可知,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在婚前已发作债务效能。因为房子挂号部分在原、被 告成婚挂号前一天受理被告的房子挂号请求,数十天后方核准系争房子挂号在被告名下,故购房合同的物权效能发作原、被告婚后。经过上述购房合同分阶段收效的 法理剖析,能够看出系争房子挂号在被告名下具有必定性,从房子买卖、挂号的实践来看,购房合同物权效能的发作也是契合逻辑的。被告根据购房合同享有的债务 系婚前获得,归于婚前个人产业。被告根据购房合同,处理房子挂号请求等相关手续,然后获得了房子物权,此物权是被告享有债务的天然转化,应认定为被告一方 的产业,在离婚诉讼时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此种做法也是契合“夫妻命运共有”的法令格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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