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7:08咨询热线内容2005年12月,我在市郊租住了范某的一套一居室的单元房寓居,租期两年,每月租金1 000元。由于是朋友的介绍,我和范某其时未签定房子租借合同。起先的一段时间,我准时交纳租金,两边倒也风平浪静。2006年2月,前男友从湖南跑来找我,要与我康复联系,我不容许,他便天天跑到我的住处叫嚣。这引起了街坊的不满,由此,我也与房主范某发生了冲突。后来,前男友看我如此坚决,也就离开了。我和范某的冲突也暂时得以缓解。可自此过后,我发现范某的情绪开端改动,先是找托言刁难我,后来就爽性以咱们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为由,要求我立刻搬走。为此,咱们发作了剧烈的争持。2006年9月12日,当我下班回家时,却发现房门已被牢牢锁住,经问询是范某所为。这让我很是愤慨,但又不知怎样办妥。请问:在租房时没有与房主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租借联系能否遭到法令的维护? (咨询者:覃小姐)律师专线回答覃小姐,像您这种没有缔结书面租借合同的状况,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许多房子租借都是口头洽谈,没有正式的书面租借合同。一旦发生胶葛,很难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及合同约好的具体内容,难以维护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口头洽谈而确认的租借联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租借联系。在该工作中,范某将自己所属的房子租给您运用,您又给他必定的费用,那么你们之间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租借联系,范某便是房子租借联系中的出租人,您便是承租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因而,您与房主范某经过口头洽谈的租借合同是受法令维护的。在此需求提示的是,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则,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并具有相应的条款。由于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状况下,一旦发作胶葛工作很难得以处理,您的权力很有或许得不到有用的确保。因而,您在租房时,仍是尽量签定一份书面的房子租借合同。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没有缔结书面租借合同的房子租借联系是否有用这一问题不清楚。律师提示与注意事项我国的法令竭力倡议缔结合同要选用书面方式。这样在两边当事人发生胶葛时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判别规范,所以主张我们缔结合一起尽量采纳书面方式,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胶葛。法令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