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解析 房屋已经抵押能否再出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1:42案情:
李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赵某告贷20万元,告贷期限为一年,并以自己一切的一处房产作为典当,两边签定了典当告贷合同并到房管部分做了典当挂号。2004年1月,李某为了将房子运用起来,又将该房子租借给某商贸公司,租借期限为二年。租借合同签定后,李某并未奉告商贸公司该房已典当的状况。2004年9月,李某因经商亏本清晰表明无力归还赵某的告贷,两边洽谈赵某以3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子,除掉告贷本息,赵某再给付李某房款84 000元,两边于2004年10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李某即告诉商贸公司因房子现已转让,原租借合同要免除,一起赵某也要求免除租借合同将诉争房子自住,商贸公司不同意免除合同。赵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供认李某与商贸公司之间的租借合同无效,商贸公司应当当即腾房;商贸公司辩称其与李某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依据生意不破租借准则,赵某无权免除或改变合同,一起商贸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李某的房子。
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因典当权设定在前,租借权发生在后,在债款到期之前,租借合同对典当权人的利益并无影响,且租借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该租借合同可确定有用。债款到期之后,因触及典当权的完成问题,租借权即对典当权的完成发生约束效果,该租借合同应当确定无效,因租借合同无效,商贸公司无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判定商贸公司与李某的租借合同无效,商贸公司于十日内腾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子设定典当后建立的租借合同是否有用,典当权人可否建议租借合同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法令没有清晰规定,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典当权设定后建立的租借联系不能影响典当权的效能,在完成典当权并将典当物拍卖给第三人时,租借权对买受人无约束力;另一种观念以为,只有当租借联系的存在影响典当权人的利益时,典当权才干对立租借权,不然租借联系依然有用。
笔者以为,在典当权设定后,《担保法》并未制止典当物租借,依据法不制止即为权力的民事不成文规矩,典当权设定后,典当物是能够租借的。理由如下:首要,典当权仅仅就典当物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人就某物设定典当后仍对该物享有一切权,只需租借期限不超越债款的清偿期,典当人可就典当物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即有权将典当物租借。其次,因为典当并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因而具有将典当物租借的条件。最终,因为设定典当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供认典当人对典当物的租借权,能够更好地发挥典当物的运用价值,然后更好地确保债款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