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7:28
许多朋友常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便是不当得利的相关法令适用。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下面的文章,相信你就可以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益;(2)致他方遭到危害;(3)无法令上的原因。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1)被告受有利益;(2)致原告受损;(3)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可见,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面颇具相似性,只是在第三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着重的是严厉根据法令,而英美法求助于“不正当”的抽象概念,不免有不确定性之虞。所以,迄今为止,普通法国家的不当得利学者仍对“不正当”这一概念的解说争辩不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不同点可直接导致两大法系对某些相同的法令问题做出彻底不同的定性或辨认。如依大陆法理论,在合同联系存在的前提下,准则上不该使一方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所以,根据有用建立的合同债款人负有给付责任,但未实行债款而受有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救助手法,如契约实行请求权或违约补偿请求权,而不建立不当得利。而根据英美法理论,在这种状况下,债款人若保有所受利益,有违公平,具有“不正当”性,不当得利仍因此发生。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大陆法理论历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敌对见地,至今尚无结论。但“非统一说”已成为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通说。
相比之下,在英美法理论中,不当得利的类型已获得适当共同,罕见争辩。英美法根据不当得利是否由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将其分为“自发性不当得利和“不法行为不当得利”两类。需指出的是,这两类不当得利并不是彼此排挤的,在某些状况下或许并存或竞合。
还需着重一点,因为不当得利法在两大法系的构成进程差异甚大,英美法中的这种分类与大陆法中的“非统一说”在理论基础、起点、标准和内容等各方面都有实质性的差异。
(三)不当得利法的功用
虽然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上,大陆法与英美法存在许多不合,但在不当得利法的功用上,两大法系却有异曲同工之妙。根据大陆法理论,不当得利法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用:纠正短缺法令原因的产业搬运与维护产业的归属。质言之,不当得利法的标准意图乃在去除收益人无法令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非在于补偿受损人的丢失,故与侵权法不同。英美法理论以为,不当得利法的准则在于“不正当之利益有必要返还”,从而与侵权法“不法侵害得给予补偿”的准则相异。
从以上比照、剖析可以看出,不当得利法的准则与内容在两大法系中存在许多不同点,亦有若干相似之处。这一方面为不当得利的法令抵触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为规划出一套能被广泛承受的法令适用规矩供给了或许。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不当得利的法令适用”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