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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渠道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9:27

事例
祝某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该村。结业后未分配作业,2000年1月又将户口迁回。2011年5月,因建造高速公路征收该村土地,有关部门将土地补偿费拨交给村委会后,村委会依照人均3500元分配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乡民,但祝某被扫除在外,理由是:祝某大学结业后一向在外作业,已成为乡镇居民,在该村也不享有承揽地,不依赖农村土地日子,已损失农人团体成员资历。祝某不服,于2013年11月将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付出征地补偿款
疑问
1.农人团体成员资历取得与损失是否以户籍为条件?
2.征地补偿费分配胶葛应当经过何种途径处理?
本案触及两个法令问题,一是农人团体成员资历的取得与损失;二是征地补偿费分配胶葛处理方法。
关于农人团体成员资历问题,我国现行法令中没有清晰、一致规则,尽管部分地区拟定了有关规范,可是从理论到实践的争议较大。从各地的确认规范看,首要包含:户籍、乡民、乡民代表会议抉择,土地承揽联系,实践出产日子所在地,权力义务联系等。
可是,从法理和实践上看,上述规范都存在不足之处,“乡民”与“农人团体成员”两个概念的内在不同,是乡民而非农人团体成员,或是农人团体成员而非乡民的状况时有存在;以户口性质或落户地来确认农人团体成员资历,跟着撤销农业户口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也面对应战;农人团体成员资历确认权由乡民自治,呈现了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合法利益的现象。
从现在司法界观念及有关判例看,农人团体成员资历的确认采取了从宽准则,以保证农人生计权为基本条件,准则上把没有归入国家公职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证体系的农村居民,仍确认其农人团体成员身份,以保证其使用土地保持生计的权力。户籍、乡民自治、权力义务联系等作为确认农人团体成员权的参阅依据。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胶葛法院能否受理问题,村委会以为,该案触及乡民资历和待遇问题归于乡民自治领域,法院不该受理。对此,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已将“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列入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模。关于分配计划决议对部分农人团体成员不予分配或许少分配,而该部分农人团体成员以具有本农人团体成员资历应享有平等待遇为由提起的诉讼,归于典型的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因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以为:祝某因上学原因将其户口迁出,结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归于国家户籍管理的领域,不影响其乡民资历;村委会2012年12月关于本村大学生户粮联系的布告也是对祝某乡民资历的追认行为。随后做出判定:村委会依照分配计划,付出祝某征地补偿款3500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祝某因上学将户口迁出、迁入,是依据国家方针要求做出的行为,在原农人团体仍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待遇,村委会撤销其征地补偿款分配资历显失公正。据此,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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