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税收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2:47启用调整后的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告诉》(国税函[2008]1074号)。
《告诉》规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征期仍运用现行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则,调整后的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则自2009年2月1日起履行。
调整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告诉》(国税函[2008]1075号)。
《告诉》规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和小规模交税人的交税申报政策规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状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三)、(表四)》废止。
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据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布告)。
(一)《布告》规则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收回运营事务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2、交税人获得的2009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概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特别提示
1、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认证经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则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告诉的规则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应当凭获得的增值税法令及其细则规则的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运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有关问题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1079号)。
(一)《告诉》规则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处理新具体办法公布前,按现行规则履行。
2、应税出售额超越新规范的小规模交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3、未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的,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别提示
1、该确定的不确定 将直接按一般交税人税率纳税。到达一般交税人规范的小规模交税人未依法提出确定请求,或虽提出请求但不契合确定要求而未获得同意为一般交税人的,要按出售额按照法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规范下降。新细则将一般交税人确定规范从年出售额到达100万和180万别离下降至50万和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