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8:19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污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
(七)构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力与人格尊严。本罪的目标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则,这儿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诱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诱骗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号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话骗取信任,到达自己的罪恶意图;有的是使用各种联系,甜言蜜语夸某地日子好,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协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协助引路、给零食等办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操纵操控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易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躲藏、转送、接转被诱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诱骗、劫持、收卖、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法中,诱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首要、最常见的客观体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构成婚姻、家庭联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购后,因为被害人抵挡或许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给别人,应以本罪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