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2:41
一、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又称贞节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对象是女人。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使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实施奸污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法,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法,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纳殴伤、绑缚、堵嘴、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
所谓钳制手法,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要挟、威吓,到达精力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钳制的中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抵挡,然后完成强行奸污的意图。既能够直接对妇女进行要挟,也能够经过第三者进行要挟,既能够是口头钳制,也能够是书面钳制,既能够以暴力进行要挟,如持刀钳制,也能够以非暴力进行要挟,如以揭露隐私、破坏声誉相钳制。需求留意的是,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
所谓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务、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法有:用酒灌醉或许药物麻醉的办法强奸妇女;使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假充妇女的老公或许情夫进行强奸,使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进行强奸;形成或使用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状况进行强奸;冒充看病强奸妇女;安排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等等。
(2)须违反妇女毅力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仅仅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违法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选用的手法和所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此被害妇女对违法行为的抵挡方式和其他体现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悍然不顾进和剧烈的抵挡;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许乞求,抵挡不明显;有的则左顾右盼,没有进行抵挡,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其时有无抵挡表明,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详细剖析,精心差异。
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也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强行与生活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一起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意图。是指违法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如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意图,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毅力的精力病人或有严峻发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和被害妇女是否表明“赞同”或“抵挡”,都应视为违反妇女毅力,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力病妇女在精力病没有发作期间赞同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是芳华型精力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患有较细微的发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许在女方自动要求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宜以违法论处。
三、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确定强奸罪?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方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风格状况等等。假如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先通奸,后女方不赞同与其发作性联系,对男方以的行为能够确定为强奸。
(4)夫妻之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与妻子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论。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按传统贞节观,咱们以为所以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比较适合。
四、强奸罪怎么处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景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首要是指使用严酷的暴力手法如绑缚、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内行奸过程中任意蹂躏妇女的;长时间屡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力病患者、严峻的发呆症患者、孕妈妈、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能够是屡次强奸多名妇女,又能够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含妇女3人以上,又包含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含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人在同一较短的时刻内出于一起的强奸成心对同一妇女先后轮番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成心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逝世或经医治无效逝世。假如出于杀人成心而选用暴力将其杀身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峻情节考虑。假如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戮或损伤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峻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或许婚姻决裂的等状况。
6)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污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职权、从属联系,以钳制手法奸污现役军人的妻子,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百条第三款安排和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欺诈资产的,别离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相关法令]
《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奸污因智力残疾或许精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确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违反妇女的毅力,强行与其发作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许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作性行为,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
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确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抵挡表明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表明、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详细剖析,精心差异。
二、怎么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力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
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关于一向使用职权奸污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能够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三、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边界?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合理性行为加以差异。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留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力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声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联系加以差异。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制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差异。
七、对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强奸的怎么处分?
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实施强奸违法的,是一起违法,应当按照她在强奸违法活动中所起的效果,别离定为唆使犯或从犯,按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迷信邪说诱惑、钳制、诈骗或许其他手法,奸污妇女、幼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或许奸污幼女罪科罪处分。
[从重情节]
一、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略其人身权力或许其他合法权力,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实施)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联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未形成严峻后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以为是违法。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又称贞节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对象是女人。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使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实施奸污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法,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法,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纳殴伤、绑缚、堵嘴、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
所谓钳制手法,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要挟、威吓,到达精力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钳制的中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抵挡,然后完成强行奸污的意图。既能够直接对妇女进行要挟,也能够经过第三者进行要挟,既能够是口头钳制,也能够是书面钳制,既能够以暴力进行要挟,如持刀钳制,也能够以非暴力进行要挟,如以揭露隐私、破坏声誉相钳制。需求留意的是,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
所谓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务、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法有:用酒灌醉或许药物麻醉的办法强奸妇女;使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假充妇女的老公或许情夫进行强奸,使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进行强奸;形成或使用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状况进行强奸;冒充看病强奸妇女;安排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等等。
(2)须违反妇女毅力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仅仅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违法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选用的手法和所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此被害妇女对违法行为的抵挡方式和其他体现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悍然不顾进和剧烈的抵挡;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许乞求,抵挡不明显;有的则左顾右盼,没有进行抵挡,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其时有无抵挡表明,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详细剖析,精心差异。
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也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强行与生活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一起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意图。是指违法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如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意图,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毅力的精力病人或有严峻发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和被害妇女是否表明“赞同”或“抵挡”,都应视为违反妇女毅力,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力病妇女在精力病没有发作期间赞同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是芳华型精力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患有较细微的发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许在女方自动要求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宜以违法论处。
三、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确定强奸罪?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方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风格状况等等。假如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先通奸,后女方不赞同与其发作性联系,对男方以的行为能够确定为强奸。
(4)夫妻之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与妻子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论。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按传统贞节观,咱们以为所以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比较适合。
四、强奸罪怎么处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景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首要是指使用严酷的暴力手法如绑缚、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内行奸过程中任意蹂躏妇女的;长时间屡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力病患者、严峻的发呆症患者、孕妈妈、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能够是屡次强奸多名妇女,又能够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含妇女3人以上,又包含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含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人在同一较短的时刻内出于一起的强奸成心对同一妇女先后轮番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成心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逝世或经医治无效逝世。假如出于杀人成心而选用暴力将其杀身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峻情节考虑。假如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戮或损伤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峻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力失常、自杀或许婚姻决裂的等状况。
6)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污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职权、从属联系,以钳制手法奸污现役军人的妻子,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百条第三款安排和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欺诈资产的,别离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相关法令]
《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奸污因智力残疾或许精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确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违反妇女的毅力,强行与其发作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许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作性行为,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
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确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抵挡表明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表明、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详细剖析,精心差异。
二、怎么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力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
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关于一向使用职权奸污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能够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三、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边界?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合理性行为加以差异。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留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力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声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联系加以差异。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制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差异。
七、对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强奸的怎么处分?
妇女唆使或协助男人实施强奸违法的,是一起违法,应当按照她在强奸违法活动中所起的效果,别离定为唆使犯或从犯,按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迷信邪说诱惑、钳制、诈骗或许其他手法,奸污妇女、幼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或许奸污幼女罪科罪处分。
[从重情节]
一、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略其人身权力或许其他合法权力,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残疾人保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实施)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联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未形成严峻后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以为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