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49
用人单位与差遣单位签定一份《派工合同》,约好如施工过程中发作安全事端由差遣单位担任,没料被派员工苏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被坠落的钢管砸死,用人单位在补偿死者家族79万余元补偿款后,依据派工合同约好向差遣单位进行追偿。
今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为两边签定的涉人身危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2012年7月19日,如皋融达公司与如皋天浩公司签定了一份《派工合同》,约好由天浩公司派员为融达公司欢腾炉工程供给劳作服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如施工过程中发作安全事端悉数由天浩公司担任,与融达公司无关。
2013年9月5日上午8时半左右,天浩公司差遣员工苏某在融达公司欢腾炉配套的热风管内部保温材料的施作业业时,因融达公司起重机操作人员操作时钢丝绳开裂,苏某的头部被起重机上起吊的热风管砸中,当场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事端发作后,融达公司先行垫支了苏某全额医疗费用及其家族食宿费用算计31796.9元。
如皋市安监部分所作的事端调查报告以为,发作事端的直接原因系起吊翻转热风管的钢丝绳超越其承重极限而开裂,致苏某被砸伤逝世;直接原因是因为融达公司作业人员未严厉执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装置担任人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起重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严厉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所形成的,终究承认融达公司应承当本起事端的悉数职责,苏某不负事端职责。
2012年9月7日,经如皋市长江镇人民调停委员会掌管调停,融达公司与苏某家族达到《调停协议书》,由融达公司补偿苏某家族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抚慰金等损失计76万元,并悉数实行结束。
融达公司以为,依据两边签定的《派工合同》,天浩公司因对上述事端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现其已实行垫支职责,遂一纸诉状将天浩公司告上了法庭,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其已垫支的医药费及补偿款算计791796.90元。
法院审理以为,从两边所签派工合同的内容看,被告仅仅是派员为原告完结劳务,首要施工设备由原告供给,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联系。被告供给的劳务人员人数是依据甲方需求,由甲方派员记载;甲方免费供给施工人员食、宿、水电、劳作防护用品;两边约好了劳务人职薪酬结算标准、作业时间、加班费结算方法;劳务人员有必要恪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可见,被告供给的劳务人员首要是由原告进行办理。被告没有参加现场办理,其差遣的员工对事端的发作没有差错,故被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该合同约好的“施工过程中安全职责悉数由乙方担任,与甲方无关”。该条款是为革除原告的职责而建立,而本案的景象是因为原告方的差错,形成苏某逝世,假如根据该条款即革除原告的职责,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应确定该条款系无效条款。
■法官说法■
约好内容与法相悖即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于公民个人,为了逃脱应当承当的职责,在签定招工、用工、工程发包与承揽等合同中,都非常重视对工伤事端职责的约好,而把安全出产的办理与监督放在了非必须的方位,等发作职责事端后才发现所订的免责条款无效。”
据该案承办法官宗卫明介绍,我国的法令表现了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充沛保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二)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规则明确要求,协议两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损伤免责问题进行约好。本案中,原、被告签定的《派工合同》,约好如在施工过程中发作安全事端由被告担任,苏某在原告单位作业过程中受伤致死,即归于上述规则的第一种景象。因而,这一免责条款不管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签定,均应属无效,对两边都没有法令约束力。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根底。”宗卫明法官提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分要建立健全员工劳作安全保证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职责;用人单位要严厉标准本身用工行为,完善定时查看和日常防备相结合的安全办理制度,最大极限的防备和削减安全职责事端的发作,实在保证广阔劳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侵略。
今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为两边签定的涉人身危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2012年7月19日,如皋融达公司与如皋天浩公司签定了一份《派工合同》,约好由天浩公司派员为融达公司欢腾炉工程供给劳作服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如施工过程中发作安全事端悉数由天浩公司担任,与融达公司无关。
2013年9月5日上午8时半左右,天浩公司差遣员工苏某在融达公司欢腾炉配套的热风管内部保温材料的施作业业时,因融达公司起重机操作人员操作时钢丝绳开裂,苏某的头部被起重机上起吊的热风管砸中,当场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事端发作后,融达公司先行垫支了苏某全额医疗费用及其家族食宿费用算计31796.9元。
如皋市安监部分所作的事端调查报告以为,发作事端的直接原因系起吊翻转热风管的钢丝绳超越其承重极限而开裂,致苏某被砸伤逝世;直接原因是因为融达公司作业人员未严厉执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装置担任人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起重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严厉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所形成的,终究承认融达公司应承当本起事端的悉数职责,苏某不负事端职责。
2012年9月7日,经如皋市长江镇人民调停委员会掌管调停,融达公司与苏某家族达到《调停协议书》,由融达公司补偿苏某家族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抚慰金等损失计76万元,并悉数实行结束。
融达公司以为,依据两边签定的《派工合同》,天浩公司因对上述事端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现其已实行垫支职责,遂一纸诉状将天浩公司告上了法庭,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其已垫支的医药费及补偿款算计791796.90元。
法院审理以为,从两边所签派工合同的内容看,被告仅仅是派员为原告完结劳务,首要施工设备由原告供给,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联系。被告供给的劳务人员人数是依据甲方需求,由甲方派员记载;甲方免费供给施工人员食、宿、水电、劳作防护用品;两边约好了劳务人职薪酬结算标准、作业时间、加班费结算方法;劳务人员有必要恪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可见,被告供给的劳务人员首要是由原告进行办理。被告没有参加现场办理,其差遣的员工对事端的发作没有差错,故被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该合同约好的“施工过程中安全职责悉数由乙方担任,与甲方无关”。该条款是为革除原告的职责而建立,而本案的景象是因为原告方的差错,形成苏某逝世,假如根据该条款即革除原告的职责,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应确定该条款系无效条款。
■法官说法■
约好内容与法相悖即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于公民个人,为了逃脱应当承当的职责,在签定招工、用工、工程发包与承揽等合同中,都非常重视对工伤事端职责的约好,而把安全出产的办理与监督放在了非必须的方位,等发作职责事端后才发现所订的免责条款无效。”
据该案承办法官宗卫明介绍,我国的法令表现了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充沛保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二)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规则明确要求,协议两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损伤免责问题进行约好。本案中,原、被告签定的《派工合同》,约好如在施工过程中发作安全事端由被告担任,苏某在原告单位作业过程中受伤致死,即归于上述规则的第一种景象。因而,这一免责条款不管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签定,均应属无效,对两边都没有法令约束力。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根底。”宗卫明法官提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分要建立健全员工劳作安全保证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职责;用人单位要严厉标准本身用工行为,完善定时查看和日常防备相结合的安全办理制度,最大极限的防备和削减安全职责事端的发作,实在保证广阔劳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