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5: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审理新式毒品犯罪案子科罪量刑问题的辅导定见
粤高法发[2005]35号 2005年11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现就处理几类新式毒品犯罪案子科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关于不是国家规则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
国家规则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含国家有权部分发布的《麻醉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种类类目录》中罗列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分新发布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九)项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景象:
(一)美沙酮100克以上;
(二)氯胺酮500克以上;
(三)安眠酮8000克以上。
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九)项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景象:
(一)美沙酮20克以上不满100克;
(二)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三)安眠酮1600克以上不满8000克。
四、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下列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则的“其他少数毒品”的景象:
(一)美沙酮不满20克;
(二)氯胺酮不满100克;
(三)安眠酮不满1600克。
五、关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许粉末状毒品,应作为含量判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则的甲基苯丙胺,依照我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子有关数量量刑规范的参阅定见》第三、第四点的规则处理。但适用死刑时,应当稳重把握。
六、关于刑法、司法解说和本定见没有明确规则数量规范的其他新类型毒品,应充分考虑其隐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要素酌情量刑。对这类案子一般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