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的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3:56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作业,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自2009年3月-2011年2月。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本劳作合同期满后,若两边对本合同的持续实行无贰言的,则主动顺延,所约好的原各项条款持续有用。”
2011年2月,两边劳作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作合同。公司表明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是主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定新的劳作合同。小陈以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作合同一直对自己没有保证,故依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容许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明不满,即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请求,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从头签定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作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好“主动顺延”?
公司以为:两边劳作合同中现已清晰约好了期满后主动顺延,小陈在入职签定劳作合一起也知晓这一条款。故两边合同期满后,可主动顺延,即本质上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中的条款持续实行,故无需再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
小陈以为:《劳作合同法》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初次签定仍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劳作者签定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法令并没有规则用人单位能够经过期满主动顺延的约好条款,革除签定劳作合同的法定责任,故要求公司与其从头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
裁判成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以为,依据法令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
树立劳作联系的,应当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的,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故公司应当与小陈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从头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终究公司与小陈从头缔结了新的劳作合同。
法令点评
1、《劳作合同法》所规则劳作合同能够顺延的景象
说起劳作合同的顺延,《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清晰规则了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上述所罗列的几种景象都是法令清晰规则的劳作合同“法定顺延”的景象,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到期主动顺延”,并不归于《劳作合同法》所规则的任何一种景象。
2、劳作合同中“约好顺延”的条款是否有用?
《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能够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表明签定这份主动顺延的劳作合同,其本质是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样的观念是否正确呢?
咱们以为,此类约好了“主动顺延”条款的劳作合同并不归于上述三种劳作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一般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呈现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的景象。而本案中劳作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作者仍是用人单位,都有挑选不续签或不顺延,停止劳作合同实行的权力,这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再说,假如“主动顺延”的条款收效,那么接连签定二次合同后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明显违反了立法原意。
因而,咱们以为,劳作合同中约好“主动顺延”条款就使劳作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依据劳作合同类型法定的准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好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令效力。
听讼网小编主张
劳作合同续签的简化方式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期满后,关于劳作合同的续签无其他贰言,咱们主张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续签时,可制造《劳作合同续签承认书》,对两边续签的意思表明及原合同条款的持续实行作一个书面的承认,如此方式上相对比较简化,一起也契合了劳作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2009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作业,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自2009年3月-2011年2月。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本劳作合同期满后,若两边对本合同的持续实行无贰言的,则主动顺延,所约好的原各项条款持续有用。”
2011年2月,两边劳作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作合同。公司表明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是主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定新的劳作合同。小陈以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作合同一直对自己没有保证,故依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容许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明不满,即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请求,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从头签定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作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好“主动顺延”?
公司以为:两边劳作合同中现已清晰约好了期满后主动顺延,小陈在入职签定劳作合一起也知晓这一条款。故两边合同期满后,可主动顺延,即本质上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中的条款持续实行,故无需再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
小陈以为:《劳作合同法》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初次签定仍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劳作者签定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法令并没有规则用人单位能够经过期满主动顺延的约好条款,革除签定劳作合同的法定责任,故要求公司与其从头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
裁判成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以为,依据法令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
树立劳作联系的,应当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的,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故公司应当与小陈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从头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终究公司与小陈从头缔结了新的劳作合同。
法令点评
1、《劳作合同法》所规则劳作合同能够顺延的景象
说起劳作合同的顺延,《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清晰规则了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上述所罗列的几种景象都是法令清晰规则的劳作合同“法定顺延”的景象,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到期主动顺延”,并不归于《劳作合同法》所规则的任何一种景象。
2、劳作合同中“约好顺延”的条款是否有用?
《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能够分为“固定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表明签定这份主动顺延的劳作合同,其本质是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样的观念是否正确呢?
咱们以为,此类约好了“主动顺延”条款的劳作合同并不归于上述三种劳作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一般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呈现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的景象。而本案中劳作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作者仍是用人单位,都有挑选不续签或不顺延,停止劳作合同实行的权力,这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再说,假如“主动顺延”的条款收效,那么接连签定二次合同后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明显违反了立法原意。
因而,咱们以为,劳作合同中约好“主动顺延”条款就使劳作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依据劳作合同类型法定的准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好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令效力。
听讼网小编主张
劳作合同续签的简化方式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期满后,关于劳作合同的续签无其他贰言,咱们主张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续签时,可制造《劳作合同续签承认书》,对两边续签的意思表明及原合同条款的持续实行作一个书面的承认,如此方式上相对比较简化,一起也契合了劳作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