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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5:39

现代商业竞赛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运营者带来巨大竞赛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把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有了现代商业竞赛的制高点。
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赛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刑法》等为弥补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令维护系统。可是,调查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维护立法,相关规则大都过于准则,缺少操作性,且极不一致,有进一步变革、完善之必要。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维护立法现状动身,指呈现行商业秘密维护准则存在商业秘密特点不明、权力主体及侵权主体规模过窄、侵权办法过于准则、缺少商业秘密维护限制性规则等许多问题,并提出清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特点、完善相关主体规则、引进限制性规则及法定补偿的立法设想。
现代商业竞赛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运营者带来巨大竞赛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把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有了现代商业竞赛的制高点。因而,运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收拾和总结本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怎么采纳切实有用的办法来维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可是,跟着人才的频频活动,商业协作的广泛开展,运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呈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走漏或遭别人盗用,给运营者带来无可估计的丢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只极大地影响了运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心,也破坏了公正、自在的市场竞赛次序。在此布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纳有用的法令手法维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繁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令维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维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则内容涣散、系统性不强、维护程度较弱,因而,变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维护法令准则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令维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维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今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清晰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令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规模进行了界定。虽然其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只是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规模内,未能提醒出商业秘密的实质意义、构成要件等,可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令维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活跃的反应。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定《关于维护知识产权的体谅备忘录》后,为实行维护商业秘密的许诺,我国于1993年公布了《反不正当竞赛法》,该法初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则应追查的民事、行政法令责任等作出规则,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尔后,我国在1994年公布的《劳作法》、1997年公布的《刑法》、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2007年公布的《劳作合同法》等法令中对商业秘密的维护作出了弥补或特别的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则或解说,相关立法、解说进一步丰厚了我国商业秘密维护的规模、办法和手法,必定程度上习惯了实际社会对商业秘密维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开始建立起一个包含民事法令维护、行政法令维护和刑事法令维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令维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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