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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6:17
[摘 要]有用合同要求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历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有必要契合国家的法令、行政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有必要相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明实在;合同的方法和首要条款有必要齐备。
[关键词]经济合同;要件;效能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0)02—0048—05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则,经济合同应具有下列四个要件:(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历要合法;(二)经济合同的内容有必要契合国家的法令、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当事人有必要相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明实在;(四)合同的方法和首要条款有必要齐备。具有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方法都非常齐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关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损的经济合同,其效能应怎么承认?理论界知道纷歧,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观点。
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历要合法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适用于相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彼此之间为完成必定经济意图,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有必要具有法定主体资历,也便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差异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许裁定安排检查合同是否有用的一个重要标准。1.法人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作为法人的社会安排应当具有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建立;(2)有必要的产业或许经费;(3)有自己的称号、安排安排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只要一起具有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安排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反之,但凡不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安排就不是法人,即不具有法人资历,尽管或许具有其他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他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名义来签定经济合同,可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定经济合同。假如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承认所签定的经济合同无效。2.其他主体。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尽管不具有法人资历,可是在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获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历,能够在国家答应的个体工商户和乡村承揽运营户的事务规模内依法签定经济合同。假如未经依法核准挂号并收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应当承以为无效。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有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就必定有用呢?这儿还有一个运营主旨和运营规模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合同法》第七条规则: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因而,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同意事务规模,或许依法享有的安排活动的规模签定经济合同。但凡逾越运营规模签定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这现已为我国现行法令所清晰规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常规。《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则是强制性标准,不答应以任何方法加以改变或违反。经济合同当事人假如违反其主旨或私行改变或扩展其运营规模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经济安排之所以要在其运营规模内进行经济交往,签定经济合同,是因为企业的运营规模决议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能条件和原材料的来历。经济安排超出这个规模缔结经济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实行得不到牢靠的确保,波折买卖安全。假如企业需求改变或扩展运营规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有必要向挂号机关处理挂号并布告,在未处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前,私行改变或扩展运营规模而签定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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