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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合同是否会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8:37
问:2012年7月,我好朋友陈某化名“陈果果”进入某科技公司上班。作业期间,该公司没和陈某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稳妥。本年10月,陈某和公司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该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以及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未休年假薪酬酬劳、赋闲稳妥待遇丢失等合计7万余元。
但该公司说,我朋友化名入职作业,未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在陈某。请问,我朋友隐秘真名入职,劳作合同无效吗?
答:《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陈说时,劳作者有照实阐明的责任,但了解的状况仅限于与劳作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如常识技术、学历、职业资格、作业经历及部分与作业有关的劳作者个人状况。
一起,《劳作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一)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
关于你说的状况,用人单位疏于对劳作者实在名字进行检查,应当承当检查不严的结果。且你朋友运用化名,并没对公司形成现实或或许的危害,也难以确定两边树立劳作联系违反科技公司的实在意思,并不导致劳作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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