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房屋会被查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1:31
【案情】
孙某某与艾某某、刘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假贷胶葛、合伙胶葛两案,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孙某某请求于当日对挂号在刘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子进行了查封。案子后经法院判定:“艾某某、刘某某归还孙某某告贷本金及利息131200元,于判定收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结束……”和“艾某某、刘某某一起归还孙某某欠款130000元,于判定收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结束”。
判定收效后,艾某某与刘某某未能实行给付责任,孙某某请求法院实行。法院实行立案后,向两位被实行人送达了实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实行判定书所承认的给付责任,但艾某某与刘某某在实行完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后,以自己已无才能为由回绝实行,法院预备依法发动对被查封房子的评价拍卖程序。此刻,案外人杨某向法院提出实行贰言,称现被查封的房子早在2003年12月4日现已该法院实行变卖给了贰言请求人,仅仅未办理产权改变挂号,现法院再度将房子查封并预备进行评价拍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令规则应当免除对该房子的查封。
【不合】
针对杨某提出的贰言,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观念一:该房子能够进行查封,并依法评价拍卖,案外人的贰言不能建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案外人提出该房子归自己一切,但未经产权改变挂号,且该房子在2005年4月30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产权从头挂号时仍挂号在被实行人刘某某名下,本案中查封的房子是被实行人刘某某的产业,能够进行查封,并依法评价拍卖,对案外人提出的实行贰言应予驳回。
观念二:该房子不能被查封,杨某的贰言建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裁决委员会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收效能。”该查封房子早在2003年12月2日就现已刘某某请求,与案外人杨某洽谈,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杨某,法院以民事裁决书承认刘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子归买受人杨某一切。现在事隔十年,当刘某某再度官司缠身,法院的办案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子查封,显然是不合法的,因而,关于案外人提出的实行贰言,应予支撑。
【分析】
关于两种不同的观念,笔者赞同第二种,以为该房子不能进行查封,案外人杨某的贰言建立。
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尽管是以挂号为准,但引发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却有法令行为和现实行为之分。关于生意等法令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化,法令要求当事人有必要实行过户挂号手续后,不动产方能发生物权变化的结果;但关于法院或裁决组织的强制实行、承继或遗赠、合法缔造、撤除房子等现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化,自该现实行为成果时就发生不动产品权变化的结果,并不以实行过户挂号为要件。本案中的房子,法院早在2004年就已裁决归买受人杨某一切,仅仅杨某对该房子的一切权没有进行过户挂号,不能再对该房子进行法令上的处置,因而法院不能查封归于案外人的房产。
孙某某与艾某某、刘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假贷胶葛、合伙胶葛两案,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孙某某请求于当日对挂号在刘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子进行了查封。案子后经法院判定:“艾某某、刘某某归还孙某某告贷本金及利息131200元,于判定收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结束……”和“艾某某、刘某某一起归还孙某某欠款130000元,于判定收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结束”。
判定收效后,艾某某与刘某某未能实行给付责任,孙某某请求法院实行。法院实行立案后,向两位被实行人送达了实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实行判定书所承认的给付责任,但艾某某与刘某某在实行完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后,以自己已无才能为由回绝实行,法院预备依法发动对被查封房子的评价拍卖程序。此刻,案外人杨某向法院提出实行贰言,称现被查封的房子早在2003年12月4日现已该法院实行变卖给了贰言请求人,仅仅未办理产权改变挂号,现法院再度将房子查封并预备进行评价拍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令规则应当免除对该房子的查封。
【不合】
针对杨某提出的贰言,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观念一:该房子能够进行查封,并依法评价拍卖,案外人的贰言不能建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案外人提出该房子归自己一切,但未经产权改变挂号,且该房子在2005年4月30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产权从头挂号时仍挂号在被实行人刘某某名下,本案中查封的房子是被实行人刘某某的产业,能够进行查封,并依法评价拍卖,对案外人提出的实行贰言应予驳回。
观念二:该房子不能被查封,杨某的贰言建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裁决委员会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收效能。”该查封房子早在2003年12月2日就现已刘某某请求,与案外人杨某洽谈,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杨某,法院以民事裁决书承认刘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子归买受人杨某一切。现在事隔十年,当刘某某再度官司缠身,法院的办案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子查封,显然是不合法的,因而,关于案外人提出的实行贰言,应予支撑。
【分析】
关于两种不同的观念,笔者赞同第二种,以为该房子不能进行查封,案外人杨某的贰言建立。
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尽管是以挂号为准,但引发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却有法令行为和现实行为之分。关于生意等法令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化,法令要求当事人有必要实行过户挂号手续后,不动产方能发生物权变化的结果;但关于法院或裁决组织的强制实行、承继或遗赠、合法缔造、撤除房子等现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化,自该现实行为成果时就发生不动产品权变化的结果,并不以实行过户挂号为要件。本案中的房子,法院早在2004年就已裁决归买受人杨某一切,仅仅杨某对该房子的一切权没有进行过户挂号,不能再对该房子进行法令上的处置,因而法院不能查封归于案外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