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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8:03
依据企业的发展需求或股东个人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人对代持股的知道并不全面,代持股协议有没有法令效能,有没有危险等等都是企业和股东要考虑的问题。那么,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能?以下,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
代持股协议是否有用
关于民商事合同,法令的束缚相对较小,一般来说,只需协议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都是有用的,且对合同两边具有束缚力。
《公司法解说(三)》第二十五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也便是说,代持股协议只需是当事人两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危害别人、团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背其他强制性规则的,都是合法有用的。
相关内容:代持股协议存在的危险
任何的协作都存在危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践股东和名义股东也相同面对这个问题,并且各自所承当的危险还不尽相同。
1、实践股东或许面对的危险
(1)实践股东在法令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依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许资历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践股东尽管出资,但由于其名字或称号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而实践股东在法令上就不归于公司股东。实践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经过名义股东来完成。
(2)实践股东的权益或许会遭到名义股东的损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具有处置权,面对各种利益引诱,名义股东或许未经实践股东答应,就私行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置,或许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力,或许是不照实向实践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践股东所面对的危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危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无法躲避
即便实践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协作杰出,对实践股东来说,仍是有一个无法躲避的危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假设当条件成熟,实践股东想要免除代持股协议,从暗地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便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天然就要交税。换句话说,实践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由于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联系,股权并未发作变化”这一说法。
2、名义股东或许面对的危险
当实践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求对债权人承当弥补职责。
当实践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呈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确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令出于对债权人的维护,规则名义股东需求承当弥补职责,在承当弥补职责后能够向实践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支付的时刻、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简略说来,在代持股行为中,实践股东“有实无名”,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力;名义股东“名不副实”,会由于“身份空壳”而承当起本来不归于自己的职责。代持股协议是否要签,信任企业和股东在参阅上述几项危险,权衡各方利害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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