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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1: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刑三〔2014〕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近段时刻以来,各地法院就“醉驾”违法审判中触及的若干问题,向我院请示或咨询定见。我庭结合前期调研的状况,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咨询了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事务处的定见,现归纳如下,作为一致回答,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子时参阅:
一、审判“醉驾”违法案子怎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方针?
答:惩治“醉驾”违法,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应当要点冲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路途上驾驭各类轿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及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惩罚,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违法精力,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在杰出惩治要点的一起,要脚踏实地地处理好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差异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子,以获得较好的社会作用。构成违法的,应予入罪;对契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则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的,不以为是违法。
二、怎么差异处理好“醉驾”超支两轮电动车案子,以体现脚踏实地精力?
答:咱们以为,关于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但凡没有发生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责任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现已构成风险驾驭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三、醉酒驾驭摩托车,怎样把握入罪规范和量刑?
答:咱们以为,惩治“醉驾”违法,应当杰出要点。醉酒驾驭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要挟远远低于醉驾轿车。故咱们定见,关于醉酒驾驭两轮摩托车构成风险驾驭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假如没有发生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责任的,能够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关于醉酒驾驭三轮摩托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缓刑、免刑规范对比醉酒驾驭两轮摩托车从严把握。
四、关于“醉驾”轿车的,怎么把握适用缓刑的规范?
答:关于醉酒驾驭轿车构成风险驾驭罪,酒精含量超越160mg/100ml的,或许尽管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形成别人重伤或许逝世,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驭的;
(3)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
(5)形成别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驭轿车资历醉酒驾驭轿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轿车而驾驭的;
(8)在被查办时逃跑,或许抵抗查看,或许让人代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许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处分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五、关于“醉驾”轿车的,怎么把握适用免刑的规范?
答:免予刑事处分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别景象的(如抢救危殆患者等)极少数案子,也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六、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子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路途旁边移动车位而申述到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答:路途交通安全法中的“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尽管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不包含居民小区内、校园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答应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关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该该被认定为违法。关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大众通行的场所,仅仅为了移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子,假如对公共安全没有损害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
七、对“醉驾”违法分子“建功”,怎么适用惩罚?
答:“醉驾”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的,并不因而改动适用缓刑的规范。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革除处分。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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