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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4:04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现已使用过的物品交换出售方的新产品。它实践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出售方法。在以旧换新事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出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必定的规范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
一、出售收入的确认
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品的,应按新货品的同期出价格格确认出售额,不得冲减旧货品的收买价格。出售货品与有偿收买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事务活动,出售额与收买额不能彼此抵减。在公正交易的状况下,旧产品的折价和购买方付出的钱银金额之和应该与新产品的含税公正市价适当,因而应以旧产品的折价和购买方付出的差价来确认含税出售收入,然后再依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认出售收入。   
二、获得的抵价旧产品的管帐与税务处理
出售方在回收旧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状况:一是将旧产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使用,三是为防止旧产品抛弃后对环境发作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归纳处理。不管哪种状况,获得旧产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办理,依据不同状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产品”中,因为一般无法获得旧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事例剖析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1:阳光家电商场选用以旧换新方法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作价400元,顾客付出2408元现金就可以获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金钱已经过现金结算,回收的旧电视机已检验入库。同类电视机均匀价格为每台2808元,当月选用此方法出售电视机1000台。   家电商场所标价格为含税价格,因而管帐处理为
出售收入=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2808×1000÷(1 17%)=2400000(元)
借:库存产品——旧电视机 400000.00
库存现金 2408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发作的事务税率按4%核算征收增值税,之后发作的事务依照3%征收增值税。
例2:五星电器商铺(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电视机,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并注明已扣除的旧货折价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核算增值税的。出售收入按实践收到的金钱和旧货的价值算计计价,旧货作为存货独自计价进入存货账。因商场所标价格为含税价格,所以:
出售收入=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80000 30000)÷(1 3%)≈106796.12(元)
借:库存产品——旧电视机 30000.00
库存现金 80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6796.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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