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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4:29
咱们在公司作业,大部分都是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假如不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单位是会构成为法的,那么当下劳作合同期限满了之后,是否必需要续签?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劳作合同期满,劳作者钳制企业续订怎么办
事例
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制鞋厂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在该厂从事出售作业。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告诉陈某,因出售人员充裕,预备与其停止劳作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作合同,并宣称,假如厂方固执要求停止合同,他将告诉购货单位撤销其经手的行将签定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迫于无法,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过后,该制鞋厂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恳求承认劳作合同无效,并停止实行。
处理结果
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撑了制鞋厂的恳求。
事例分析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那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归于钳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则:“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声誉、荣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声誉、荣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实在的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为钳制行为”。据此能够确定,陈某以撤销10万元的购销合同为挟制的行为归于“钳制”,而制鞋厂为保本身利益不受危害与陈某续签劳作合同是违反自己实在意思的。因而,该劳作合同无效,且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停止。因而,制鞋厂在陈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厂内充裕人员较多,提出停止与陈某的劳作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则。虽然陈某期望与制鞋厂续订劳作合同的,也应当遵从《劳作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则履行,即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劳作合同到期之后,两边签定劳作合同有必要是两边一起的毅力,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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