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手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5:17
【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有哪些办法
合同欺诈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办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
当时,合同欺诈在经济往来范畴呈上升趋势,其办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确定亦不合颇多。为了对该罪在知道上尽可能共同,有必要就合同欺诈罪中的有关不合问题进行一些研讨。
隐秘履约才干的欺诈确定
在合同欺诈案子中大都行为人都以作为办法施行违法,但少量案子也有不作为的状况。刑法理论上确定该罪的特征首要是: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就隐秘本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成心隐秘客观存在的现实,成心隐秘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纳的办法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办法,首要表现为不实行合同奉告职责,隐秘合同的实行才干。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装饰合同,乙依据合同规则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饰,工程如期完结,但乙却无法获得酬劳,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实行奉告职责,隐秘了实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遭受欺诈。笔者认为甲的成心隐秘行为应该科罪,理由是:甲经过隐秘现实本相已到达了其预期意图,即不花钱享有装饰效果,并得到了运用和收益,形成乙的产业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当合同欺诈罪的法令职责。
具有因果关系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必定的特别性,即:欺诈办法——差错知道——资产操控搬运。其间,差错知道处于两层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成果现实,又是一种原因现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来说,合同欺诈罪表现为因欺诈办法导致差错知道,因差错知道导致产业的“自愿”交给。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假如被害人差错在先,行为人运用被害人的差错,经过隐秘本相的办法获得被害人的资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作一些争议。如:甲为到达承包某一工程项目,成心夸张自己的才干和资质,不吝付出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可是,合同开始实行过程中,甲呈现了现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自身差错所形成,应自己予以承当。假如甲在合同实行中现已发现差错,需求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差错,不光不给予帮忙纠正,相反,经过自己的行为导致差错方差错知道接连和程度加深。这种状况的发作,应视为是行为人活跃作为办法所至,应确定其涉嫌合同欺诈。
部分履约的欺诈确定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了骗得更大数额的资产,以先实行部分职责作为钓饵或价值,在获得对方充沛信赖后终究骗得别人资产。当然,对这一现实及性质的终究断定,仍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假如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实行中,已操控了别人的资产,由于片面上忽然发作改动,不持续实行合同,欲将别人资产占为己有,并部分施行了躲避法令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正告,又持续实行了合同首要职责。这就不能简略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应视行为完结后再作出断定。由于,行为人的资产获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实行的过程中,其片面犯意的改动,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成心。这种成心只需在合同实行、行为完结后才干作出断定。假如行为人只实行部分合同职责,事中对后边应该实行的部分,采纳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藏匿等行为,这时就可依据行为完结的现实来确定行为人具有欺诈成心。由于行为人先行实行部分,虽然合法,可是在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发作了犯意,并施行了相关行为,应该科罪处分。假如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片面毅力又发作了改动,持续实行了合同的悉数内容,就不能科罪。
“拆东墙补西墙”的欺诈确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进行欺诈(下称“拆骗”)是合同欺诈中的一种特别景象,它表现为行为人在必定的时期内接连屡次施行合同欺诈行为,选用拆骗的办法,边骗边还。我认为,以合同方式拆骗确定合同欺诈,应留意行为人的片面成心。由于行为人是经过屡次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归自己运用。即:骗——还——骗。如:甲以别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定煤炭购销合同,乙依据合同规则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贱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浪费。数月后,甲又选用相同的办法和办法与丙签定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场所骗货款部分偿还给乙,持续满意个人的浪费。此后又拆骗屡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认为,应对甲合同欺诈行为的次数、金额悉数予以确定,偿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由于,甲每次施行合同欺诈行为现已悉数完结,每次欺诈的现实与内容也完全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假如对甲欺诈偿还的部分不作违法现实确定,那么甲施行欺诈后偿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借鸡生蛋”的欺诈确定
在实践中一般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欺诈,首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选用隐秘现实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与自己签定合同,并在获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时间占用后方予偿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相互签定了一份食物购销合同,甲公司依据合同规则,将数百万的食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行将上述食物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时间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窘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违法处分。其理由是:不存在不合法占有。相同的事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作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欺诈违法处分。处分的依据,首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实行合同的才干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详尽的判别。对相同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分的自身,并不是执法者成心作弊,而是对“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了解。笔者认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原意上。依据现有的立法规则,如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就不予科罪。这不予科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经过不合法办法占用别人产业,这并不契合立法的原意。由于,合同中的条款约好,是两边诚信实行合同的根底,都应忠诚笃行。如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首要金钱,成心回绝、延迟应付出的钱款,必然会形成另一方的产业受损和失控。当然,要处理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原意上给予清晰,行将“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更改为“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这样就可削减司法实践中的知道不合。
“一女多嫁”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罪中的“一女多嫁”方式,大大都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某一合法或虚伪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定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纳“一女多嫁”的办法进行合同欺诈,一般从现实与依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违法意图。可是,在单个案子中也难免会呈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才干的当事人签定合同的状况。这一状况的呈现,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受托人的差错问题;二是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存在罪行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发作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成心夸张自己的才干和条件,付出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合同在开始实行过程中,因呈现现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差错,是否能够?笔者认为,只需行为人诚笃遵法完全能够。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定合同,收取很多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运营、往来、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运用合同占有别人钱款的成心。由于,从行为人的视点剖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接受、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察。假如行为人不对上述接受、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才干进行评定,一味重复地与别人签定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托言回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关于这种景象,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秘本相,运用别人的无知和差错,故意骗得及占有别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欺诈。
职责搬运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中的职责搬运,是行为人在合同欺诈后,为躲避法令职责,搬运原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其企图将不合法的合同行为,经过转化方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别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了供销合同,依据合同约好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出售并回收资金,但却付出少部分资金给乙。过后甲建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悉数由新建立的公司承当。这样,甲冒用别人公司之名与乙签定合同骗得钱款的行为,经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到达占有别人资产不被刑事追查的意图。对这种合同欺诈中的职责搬运行为,笔者认为,应清晰确定为合同欺诈罪。由于,其行为已完全契合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施行欺诈后,为躲避法令追查,选用职责搬运的办法,其搬运行为的自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不合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动对其的刑事追查。由于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施行结束,已完结了合同欺诈罪构成的悉数要件。其转化方式的合法化,仅仅一种规划的退赃方式,并不能改动原有的合同欺诈性质。
合同欺诈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办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
当时,合同欺诈在经济往来范畴呈上升趋势,其办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确定亦不合颇多。为了对该罪在知道上尽可能共同,有必要就合同欺诈罪中的有关不合问题进行一些研讨。
隐秘履约才干的欺诈确定
在合同欺诈案子中大都行为人都以作为办法施行违法,但少量案子也有不作为的状况。刑法理论上确定该罪的特征首要是: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就隐秘本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成心隐秘客观存在的现实,成心隐秘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纳的办法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办法,首要表现为不实行合同奉告职责,隐秘合同的实行才干。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装饰合同,乙依据合同规则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饰,工程如期完结,但乙却无法获得酬劳,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实行奉告职责,隐秘了实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遭受欺诈。笔者认为甲的成心隐秘行为应该科罪,理由是:甲经过隐秘现实本相已到达了其预期意图,即不花钱享有装饰效果,并得到了运用和收益,形成乙的产业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当合同欺诈罪的法令职责。
具有因果关系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必定的特别性,即:欺诈办法——差错知道——资产操控搬运。其间,差错知道处于两层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成果现实,又是一种原因现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来说,合同欺诈罪表现为因欺诈办法导致差错知道,因差错知道导致产业的“自愿”交给。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假如被害人差错在先,行为人运用被害人的差错,经过隐秘本相的办法获得被害人的资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作一些争议。如:甲为到达承包某一工程项目,成心夸张自己的才干和资质,不吝付出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可是,合同开始实行过程中,甲呈现了现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自身差错所形成,应自己予以承当。假如甲在合同实行中现已发现差错,需求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差错,不光不给予帮忙纠正,相反,经过自己的行为导致差错方差错知道接连和程度加深。这种状况的发作,应视为是行为人活跃作为办法所至,应确定其涉嫌合同欺诈。
部分履约的欺诈确定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了骗得更大数额的资产,以先实行部分职责作为钓饵或价值,在获得对方充沛信赖后终究骗得别人资产。当然,对这一现实及性质的终究断定,仍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假如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实行中,已操控了别人的资产,由于片面上忽然发作改动,不持续实行合同,欲将别人资产占为己有,并部分施行了躲避法令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正告,又持续实行了合同首要职责。这就不能简略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应视行为完结后再作出断定。由于,行为人的资产获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实行的过程中,其片面犯意的改动,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成心。这种成心只需在合同实行、行为完结后才干作出断定。假如行为人只实行部分合同职责,事中对后边应该实行的部分,采纳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藏匿等行为,这时就可依据行为完结的现实来确定行为人具有欺诈成心。由于行为人先行实行部分,虽然合法,可是在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发作了犯意,并施行了相关行为,应该科罪处分。假如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片面毅力又发作了改动,持续实行了合同的悉数内容,就不能科罪。
“拆东墙补西墙”的欺诈确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进行欺诈(下称“拆骗”)是合同欺诈中的一种特别景象,它表现为行为人在必定的时期内接连屡次施行合同欺诈行为,选用拆骗的办法,边骗边还。我认为,以合同方式拆骗确定合同欺诈,应留意行为人的片面成心。由于行为人是经过屡次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归自己运用。即:骗——还——骗。如:甲以别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定煤炭购销合同,乙依据合同规则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贱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浪费。数月后,甲又选用相同的办法和办法与丙签定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场所骗货款部分偿还给乙,持续满意个人的浪费。此后又拆骗屡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认为,应对甲合同欺诈行为的次数、金额悉数予以确定,偿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由于,甲每次施行合同欺诈行为现已悉数完结,每次欺诈的现实与内容也完全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假如对甲欺诈偿还的部分不作违法现实确定,那么甲施行欺诈后偿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借鸡生蛋”的欺诈确定
在实践中一般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欺诈,首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选用隐秘现实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与自己签定合同,并在获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时间占用后方予偿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相互签定了一份食物购销合同,甲公司依据合同规则,将数百万的食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行将上述食物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时间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窘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违法处分。其理由是:不存在不合法占有。相同的事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作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欺诈违法处分。处分的依据,首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实行合同的才干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详尽的判别。对相同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分的自身,并不是执法者成心作弊,而是对“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了解。笔者认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原意上。依据现有的立法规则,如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就不予科罪。这不予科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经过不合法办法占用别人产业,这并不契合立法的原意。由于,合同中的条款约好,是两边诚信实行合同的根底,都应忠诚笃行。如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首要金钱,成心回绝、延迟应付出的钱款,必然会形成另一方的产业受损和失控。当然,要处理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原意上给予清晰,行将“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更改为“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这样就可削减司法实践中的知道不合。
“一女多嫁”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罪中的“一女多嫁”方式,大大都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某一合法或虚伪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定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纳“一女多嫁”的办法进行合同欺诈,一般从现实与依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违法意图。可是,在单个案子中也难免会呈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才干的当事人签定合同的状况。这一状况的呈现,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受托人的差错问题;二是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存在罪行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发作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成心夸张自己的才干和条件,付出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合同在开始实行过程中,因呈现现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差错,是否能够?笔者认为,只需行为人诚笃遵法完全能够。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定合同,收取很多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运营、往来、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运用合同占有别人钱款的成心。由于,从行为人的视点剖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接受、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察。假如行为人不对上述接受、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才干进行评定,一味重复地与别人签定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托言回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关于这种景象,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秘本相,运用别人的无知和差错,故意骗得及占有别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欺诈。
职责搬运的欺诈确定
合同欺诈中的职责搬运,是行为人在合同欺诈后,为躲避法令职责,搬运原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其企图将不合法的合同行为,经过转化方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别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了供销合同,依据合同约好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出售并回收资金,但却付出少部分资金给乙。过后甲建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悉数由新建立的公司承当。这样,甲冒用别人公司之名与乙签定合同骗得钱款的行为,经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到达占有别人资产不被刑事追查的意图。对这种合同欺诈中的职责搬运行为,笔者认为,应清晰确定为合同欺诈罪。由于,其行为已完全契合合同欺诈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施行欺诈后,为躲避法令追查,选用职责搬运的办法,其搬运行为的自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不合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动对其的刑事追查。由于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施行结束,已完结了合同欺诈罪构成的悉数要件。其转化方式的合法化,仅仅一种规划的退赃方式,并不能改动原有的合同欺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