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0:17(1)单纯承兑的效能
单纯承兑发作以下效能: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肯定付款的职责。承兑人的这种职责是根据他自己的意思表明而发生的职责,而被追索人所负的职责为法定职责,因此承兑人即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立被承兑人。我国《收据法》第44条规则:"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收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等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恳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便是原出票人,也能够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金钱,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一切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2)不单纯承兑的效能
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改变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能。
一部承兑。收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能:
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肯定付款的职责;未承兑部分视为回绝承兑。
2)当收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回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
附条件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有时附加某种条件;有时为中止条件,如"收到货品后付款";有时为免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恳求付款时,承兑失效"。一般来讲,附条件的承兑,视为回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担任。法令这样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持票人的权益,并给之以选择权。一方面持票人能够附条件承兑为由,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如不肯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所附条件恳求付款。此刻,承兑人应以所附条件担任,即在中止条件成果或免除条件不成果时,负付款职责。
我国《收据法》对附条件承兑的规则略不同。该法第43条规则:"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回绝承兑。"
改变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收据上所载事项改变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回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改变的文义担任。但付款人所改变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改变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