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5:38
侵权职责能够区分为一般侵权职责与特别侵权职责,当然,这两种光从姓名上面看便是有明显差异的,那终究一般侵权职责与特别侵权职责有哪些差异?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侵权职责与特别侵权职责二者有什么不一样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般侵权职责与特别侵权职责的差异
1、归责准则适用的差异
一般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特别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差错推定和公正职责准则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职责构成要件的差异
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现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差错,
特别侵权职责的建立不能依照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确认,它由法令根据详细状况规则。这些特别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别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有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别侵权职责
3、举证职责分配方法不同
一般侵权职责的证明奉行“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由补偿权利人负举证职责。证明加害人的差错,加害行为,危害结果,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别侵权职责实施举证职责倒置,但其倒置的规模并不是悉数侵权职责要件,而是在差错证明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危害现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补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差错推定准则推定差错的,加害人否定,应证明自己无差错;在适用无差错职责时,加害人建议危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差错所造成的时,应担任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的,才能够免责或减轻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是指在某些特别状况下,法令规则行为人虽不具有一般侵权民事职责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当民事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特别性在于:法令清晰规则这种民事职责不需要具有民事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补偿职责也不限于由行为人自己承当。比方,《民法通则》规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危害的民事职责,由其监护人承当;动物致人危害的民事职责等都归于特别侵权民事职责。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归于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状况都有详细的条文清晰加以规则。没有特别规则的一般侵权危害行为,应当依照一般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加以确定和处理,不能适用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
一般侵权职责与特别侵权职责的差异
1、归责准则适用的差异
一般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特别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差错推定和公正职责准则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职责构成要件的差异
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现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差错,
特别侵权职责的建立不能依照一般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确认,它由法令根据详细状况规则。这些特别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别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有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别侵权职责
3、举证职责分配方法不同
一般侵权职责的证明奉行“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由补偿权利人负举证职责。证明加害人的差错,加害行为,危害结果,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别侵权职责实施举证职责倒置,但其倒置的规模并不是悉数侵权职责要件,而是在差错证明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危害现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补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差错推定准则推定差错的,加害人否定,应证明自己无差错;在适用无差错职责时,加害人建议危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差错所造成的时,应担任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的,才能够免责或减轻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是指在某些特别状况下,法令规则行为人虽不具有一般侵权民事职责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当民事职责。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特别性在于:法令清晰规则这种民事职责不需要具有民事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补偿职责也不限于由行为人自己承当。比方,《民法通则》规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危害的民事职责,由其监护人承当;动物致人危害的民事职责等都归于特别侵权民事职责。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归于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状况都有详细的条文清晰加以规则。没有特别规则的一般侵权危害行为,应当依照一般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加以确定和处理,不能适用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