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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6:5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 1963年5月9日来函已收阅。你们在工作中,感到婚姻法第 十七 条规则好像前后对立,因此对这条难以了解。咱们以为,这条规则是没有对立的。这条第一款是保证男女离婚自在的准则规则。但为了正的确施离婚自在这一准则,所以在第二款中又规则了完成这种离婚自在的严厉慎重的法令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地依法处理离婚案子,使离婚及其有关的子女与产业和日子问题都得到恰当的处理,并避免和对立草率离婚的现象。因此规则:“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如调停无效时,即行判定。”这个所谓“即行判定”包含两种或许的成果,即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如经调停无效而又的确不能持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判定准予离婚。如虽经调停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并没到的确不能持续同居的程序,也能够判定禁绝离婚。 以上定见供你们进一步深化地学习婚姻法和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则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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