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法律程序的构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2:39
导读:股权承继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逝世而发作的一种特定行为。
股权承继的立法现状
我国《承继法》没有触及股权承继问题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规模的条文也未清晰规则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能够作为遗产承继,但调查《承继法》的立法经过能够发现,这一项规则在拟定之初是不可能包含股权在内的。因为现行的《承继法》公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要197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安排形式,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安排”,并不包含个人公民,因此在法令上不存在个人具有和承继股权的可能性。虽然1988年出台的《私营企业暂行法令》答应国内个人经过私营企业这一中介来具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法令在《承继法》公布之后,明显不会影响《承继法》关于遗产规模的规则。
《公司法》作为公司安排和行为方面的法令,也没有触及股权承继问题。虽然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规则,但这一规则没有清晰指出股权承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法令、法规、规章,也稀有有股权承继方面的规则。
股权承继法令程序的设想
现在,工商部门还没有标准的股权承继改变挂号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规则。所以主张尽早拟定标准的股权承继法令程序并清晰应提交的文件。笔者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对股权承继的法令程序作如下设想:
假如公司股东只要两个,其间一名股东逝世,则因为股东人数缺乏《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有必要两个以上的规则,公司应请求闭幕、进行清算,剩下财物由承继人依照被承继人(逝世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份额进行承继。
假如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按以下程序承继股权:
榜首,公司整体股东举行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法和表决权的规则,对是否赞同承继人受让逝世股东的股权作出抉择。假如有股东不赞同转让,则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逝世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逝世股东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假如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赞同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承继人(股权受让人)的名字、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正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至此,股权的承继程序完结。
股权承继的立法现状
我国《承继法》没有触及股权承继问题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规模的条文也未清晰规则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能够作为遗产承继,但调查《承继法》的立法经过能够发现,这一项规则在拟定之初是不可能包含股权在内的。因为现行的《承继法》公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要197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安排形式,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安排”,并不包含个人公民,因此在法令上不存在个人具有和承继股权的可能性。虽然1988年出台的《私营企业暂行法令》答应国内个人经过私营企业这一中介来具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法令在《承继法》公布之后,明显不会影响《承继法》关于遗产规模的规则。
《公司法》作为公司安排和行为方面的法令,也没有触及股权承继问题。虽然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规则,但这一规则没有清晰指出股权承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法令、法规、规章,也稀有有股权承继方面的规则。
股权承继法令程序的设想
现在,工商部门还没有标准的股权承继改变挂号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规则。所以主张尽早拟定标准的股权承继法令程序并清晰应提交的文件。笔者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对股权承继的法令程序作如下设想:
假如公司股东只要两个,其间一名股东逝世,则因为股东人数缺乏《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有必要两个以上的规则,公司应请求闭幕、进行清算,剩下财物由承继人依照被承继人(逝世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份额进行承继。
假如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按以下程序承继股权:
榜首,公司整体股东举行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法和表决权的规则,对是否赞同承继人受让逝世股东的股权作出抉择。假如有股东不赞同转让,则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逝世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逝世股东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假如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赞同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承继人(股权受让人)的名字、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正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至此,股权的承继程序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