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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浅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2:38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下称法令)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及法令替代了1991年4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下称原税法、原法令)及其施行细则。
新税法及法令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变革准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一致”即一致内外资企业税制;一致并恰当下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税前扣除方法和规范;一致优惠方针,并强化反避税办法。一起把本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方针,别离上升到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法令首要改变的视点,谈些浅薄的知道和领会。
一、从头界说交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新税法及法令对交税人选用定性的方法进行界定,显得逻辑紧密、鸿沟清楚。法令规则“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企业,包含按照我国法令、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获得收入的安排。按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的企业,包含按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的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安排。”该界说标明新税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令,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扫除在外。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对其投资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能够消除重复交税。可是,依《公司法》建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外国法令法规建立、获得来自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
2.选用注册地与实践办理组织地偏重的规范,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选用注册地与实践办理组织地双重规范,来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或许按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但实践办理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令第四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践办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产业等施行本质性全面办理和操控的组织。”这就标明,不管企业在哪里注册,只需其在我国境内对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本质的、全面的操控和办理的组织,都是我国居民企业,然后有利于防备企业经过挑选注册地而躲避交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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