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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1:47
2005年3月,承某(男方)与黄某(女方)在婚姻挂号机关签定一份离婚协议书,两边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边还对夫妻一起产业,即挂号在承某名下的1831.01平方米房子及在该房子上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理达到一条款:该个人独资企业归男方,但男方的厂方一切产业归儿子(已成年);2005年3月30日前的一切产权(指房产)由儿子承继;因现在有债务问题,暂时由承某运营;接纳时刻为2010年1月。
协议签定后,承某与黄某已离婚。可是承某回绝将房子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一起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该1831.01平方米房子归其一切。
对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确认
前述案子争议的1831.01平方米房子系承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一起产业。离婚协议中约好该房子归儿子一切,系夫妻两边将房子处置给儿子的意思表明。依据整个条款的文义表述和前后逻辑能够确认,这个处置不是遗言承继,而是生前赠与,即夫妻两边在离婚时一起将房子赠与给儿子。运用“承继”一词,仅是民间习惯上爸爸妈妈将自己的产业转归子女一切的泛化说法。至于条款最终约好的“2010年接纳”,系因“有债务问题”,暂时由承某运营,2010年交给给儿子的应是房子的运用权和企业的运营权。因为房子的一切权和运用权是能够别离的,两边约好房子运用权的交给时刻并不影响房子一切权的搬运。条款中清晰2005年3月30日前的房产归儿子一切,原告据此能够现在就建议赠与合同的实行,即处理房子一切权搬运的手续。需求阐明的是,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好房子归儿子一切,此约好设定了儿子对房子的受赠债务,可是未经挂号过户不发作儿子享有房子一切权的效能。
承某在诉讼中提出儿子不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也未在协议中签字,因而儿子不具有诉权。笔者以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即赠与人的意思表明一经对方承受,赠与合同便建立。并且赠与合同也是非要式合同,在体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既能够是口头上赠与,也能够是书面赠与,法令没有要求受赠与人必定要做出版面的意思表明。若承某没有相应依据证明儿子不承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人表明承受。本案儿子经过诉讼活跃建议自己的权力,更是清晰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因而,本案赠与合同现已建立。原告尽管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字,但其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与人,享有诉权。
需求指出的是,假如赠与的产业需求依法处理挂号手续,而赠与人没有处理有关手续的,并不影响赠与合同自身的效能,仅仅赠与产业的一切权没有搬运。在这种状况下,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处理挂号手续,以完成赠与产业一切权的搬运。
可是,合同法还规则,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关于赠与人吊销赠与是有严厉约束的,这个约束便是必须在赠与产业权力搬运之前。假如赠与产业的权力现已搬运,赠与人就不得吊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吊销
因为子女是夫妻两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一起产业赠与子女的状况层出不穷。而因为赠与的产业大多触及房子等不动产,产业需处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作实践上的权属搬运,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搬运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践便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吊销。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吊销?笔者以为首要触及以下的问题: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能
有人建议离婚协议具有法令效能,是不能吊销的。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才可将有关产业切割的条款吊销。因而,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产业的内容是夫妻对其产业洽谈处置的约好,具有法令效能,是不能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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