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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13
运送合同纠纷统辖权界定方法
首要看是否有合法有用的约好统辖的协议,假如有的话,则协议约好的法院有统辖权;假如没有约好,则依据法定统辖来确认统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必定有统辖权。假如合同现已实行的,则合同实行地法院有统辖权,假如合同未实行,两边约好的合同实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好的合同实行地法院有统辖权,不然合同实行地法院无统辖权。
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则,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统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子;协议统辖是要式行为,有必要选用书面形式;协议统辖当事人可挑选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统辖法院作出清晰的约好,不清晰则统辖无法依协议而确认;当事人挑选法院时,不得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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