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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进行事前审查的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6:10

修正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告诉原赞同的人民检察院。”修正为“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原赞同的人民检察院赞同。”
拘捕是最严峻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对依法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跟着刑事处分轻刑化的走势,以及细微刑事犯罪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和谐社会的需求,触犯刑律的嫌疑人被检察机关赞同拘捕后,在侦办阶段被侦办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是常见的、是普遍存在的。可是,有的检察机关以为不应该改变,而侦办机关却改变了,为此两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乃至针锋相对,引起冲突。《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赞同拘捕后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的规则现已不适应现在的司法局势,有完善修正之必要。
一、改变拘捕强制措施的现状
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在各地侦办机关普遍存在,并且改变的数量可观。据邯郸市部分县区院计算,2006年捕后改变强制措施261件327人,其间因调停改变109件140人,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改变114件134人,侦办拘押期限届满改变13件19人,其他要素改变25件34人;2007年捕后改变强制措施309件398人,调停改变127件139人,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改变132件204人,侦办拘押期限届满改变6件6人,其他要素改变44件49人;2008年改变257件324人,调停改变139件157人,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改变78件107人,侦办拘押期限届满改变12件22人,怀孕改变2件2人,其他要素改变26件36人。在三年累计改变的827件1049人中,依《刑事诉讼法》法定理由改变强制措施的----侦办拘押期限届满31件47人、怀孕2件2人,计33件49人,别离占总数3.9%、4.6%。侦办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检察院前一天捕,他后一天就放;有的将依据没有固定完全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开释;有的将法定刑三年以上嫌疑人改变开释。
二、现有法令规则及缺乏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监督是侦办活动监督的一部分,是众所周知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现有触及侦、检两家关于改变拘捕强制措施的法令规则仅有一句话,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强制措施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告诉原赞同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则,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同仁普遍以为,检察机关关于公安机关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监督是过后监督,公安机关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职责仅仅是过后告诉,告诉到完事;检察机关的权利是过后检查。按照我国的法令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令监督机关,关于公安机关捕后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负有法令监督的职责和任务,检察机关不赞同改变的怎么纠正,公安机关不纠正怎么办,法令未作任何规则,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乏力,故此检察机关的纠正定见往往不被承受,有的乃至公开发生抵触情绪,制作不必要的冲突,致使影响两家的联系和正常作业的进行。有的检察院因此发生畏难情绪,对此不肯监督、不敢监督或许监督不到位、监督作用欠好。这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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