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9:04

为依法惩办贪污贿赂、不尽职等职务违法,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现就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有关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的确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自首的确定和处理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建立自首需一起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要件。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违法分子没有遭到查询说话、讯问,或许未被宣告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没有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查询说话、讯问、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期间,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把握的头绪所针对的现实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没有主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自首论:(1)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过,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2)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
单位违法案子中,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担任人决议而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应当确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主动投案,但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能够视为自首;拒不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或许躲避法令追查的,不应当确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确定为自首。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子时应当予以阐明并移送相关依据资料。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告知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二、关于建功的确定和处理
建功有必要是违法分子自己施行的行为。为使违法分子得到从轻处理,违法分子的亲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露别人违法过为,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不应当确定为违法分子的建功体现。
据以建功的别人罪过资料应当指明详细违法现实;据以建功的头绪或许帮忙行为关于侦破案子或许抓捕违法嫌疑人要有实践效果。违法分子揭露别人违法过为时没有指明详细违法现实的;揭露的违法现实与查实的违法现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供给的头绪或许帮忙行为关于其他案子的侦破或许其他违法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践效果的,不能确定为建功体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