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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2:29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债务人为了获得银行的借款,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质押,质押是为了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安全,而存款单是归于重要的质押物之一,那么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用吗?法令根据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没有用,法令根据是什么
1、《担保法》解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典当有用的条件,有必要是其他一起共有人的书面托付或亲笔签字,尽管这条司法解说还规则:“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贰言视为赞同,典当有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处理:
一是许多其他一起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一起共有人提出贰言,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贰言,仍是书面提出贰言,是向一起共有人提出,仍是向典当权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贰言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贰言,其举证责任是一起共有人,仍是其他一起共有人,或许是典当权人。
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贰言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仍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彻底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2、《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一起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一起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其共有产业享有一起权利,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一般确定无效”。
这儿牵涉到一个问题,一起共有人是否能够代表其他共有人处置产业呢?我国法令不供认依法发作的一起共有联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根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好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供认该约好的权利。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公例的解说,一起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要其他一起共有人的书面托付,才有代表权。不然,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而对外设定典当,一般为无效。
3、《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公例》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借款人借款时应当填写以下材料:典当物、质物清单和有处置权人的赞同典当,质押的证明及确保人拟赞同确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借款公例之所以规则有必要有处置权人赞同的典当、质押的证明,意图在于防止导致典当无效,确保信贷安全,而引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但是在实践中,银行却往往疏忽了对以一起共有产业设定典当的证明文件的检查,然后在检查责任方面承当晦气结果。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没有用,法令根据是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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