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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0:45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准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令、法规规则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令救助途径时,应领先挑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仍有不同定见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前置只要以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议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议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请求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这便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法令》现已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自审计决议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决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则:“除本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能够提请判决的审计决议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对价格违法的处分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同意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十六条规则: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应领先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依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20条规则,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应领先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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