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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就未了事宜达成的约定对合伙人具有法律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7:28

【关键字】合伙一般合伙债权债务联系连带责任确保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洪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钰卓
何洪、曾钰卓曾一起合伙运营和宜公司,在合伙期间,和宜公司接受了标准公司的广告规划事务,约好的规划费为120000元。2007年4月26日,两边就和宜公司停止事宜进行清算,并签定了一份破产清算及股东免除协议,约好原和宜公司与标准公司签定的“隆运之星”项目的广告规划合同转入何洪开办的红笔中心,一起由红笔中心承当和宜公司部分事务费以补偿曾钰卓21428元。同日,红笔中心向曾钰卓出具一张欠条,首要内容为红笔中心因接受“隆运之星”规划合同而应补偿和宜公司曾钰卓43800元,并由何洪承当连带担保责任,在一年内付出,何洪在欠条上注明状况现实的定见。2008年7月25日,标准公司与红笔中心协议停止“隆运之星”、“隆运星城”项目的广告规划协作,并约好由标准公司分两次共付出红笔中心80000元。因为何洪未按欠条约好向曾钰卓付出“隆运之星”规划合同的补偿款,故曾钰卓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洪个人付出。何洪以为该欠款应由红笔中心付出,并以红笔中心未收到全款为由,要求按已收到金钱的份额付出10011元,两边发作争议。一审法院断定:何洪应于原审断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十日内向曾钰卓付出补偿款43800元,案子受理费448元由何洪担负。
宣判后,上诉人何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其上诉现实及理由为:上诉人赞同付出被上诉人43800元补偿金,是根据“隆运之星”项目能悉数完结,红笔中心能拿到钱的前提下,但是红笔中心实际上仅收入了8万元,故上诉人只应以实际收入按份额向被上诉人付出。欠条是“附条件的协议书”,条件是隆运之星项目事务收入终究完成,所附条件未成果,因而该协议不能收效。
被上诉人曾钰卓书面答辩称,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补偿款43800元是根据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与红笔中心是否在标准公司有实际收入无任何关联性。红笔中心在“隆运之星”项目上获得金额的巨细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欠款43800元的建议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断定是因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延迟不付导致的。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上诉人何洪与被上诉人曾钰卓的合伙联系通过清算后,红笔中心及何洪向曾钰卓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由红笔中心向曾钰卓补偿43800元,并由何洪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该欠条载明的内容与两边清算成果并不矛盾,应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红笔中心未按欠条约好的时刻付出金钱,曾钰卓有权向何洪进行建议。何洪上诉以为欠条系附条件的协议,因条件未成果,故不该付款,但欠条并未载明附条件,也不能推定出包括附条件的意思,其建议与现实不符。综上,上诉人何洪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审理程序合法,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断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子受理费895元,由上诉人何洪担负。本案一审案子受理费的担负方法不变。
【争议焦点】
欠条的性质怎么?被上诉人能否就此要求上诉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剖析】
本案系当事人对合伙企业闭幕后针对处理未了事宜所出具的欠条的效能而引起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围绕着欠条的性质、被上诉人能否就此要求上诉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断定而打开,因而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欠条的性质怎么”的断定。
此处需求考虑的法令内容触及附条件收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收效的合同就是在合同中确认合同收效的必定条件,当条件收效的时分,合同建立,不然合同不建立。附条件的合同是以合同中有所附条件为根据的,本案中欠条中并未附有条件,因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令联系,应当自合同即欠条建立时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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