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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3:10
收据法上的抗辩,是指收据债款人依据收据法规则对收据债权人回绝实行责任的行为。行使抗辩权有必要留意以下问题:
(1)收据债款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款一向不实行,当收据背书转让到第三人之手时,依照收据规则要求承兑人付款时,承兑人不得因出票人没有实行他们之间的债款,而回绝实行收据上的责任。至于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承兑人能够经过民法上的办法处理。
(2)收据债款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款,所以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状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回肯定C及C的背工实行付款责任。
(3)持票人明知收据有瑕庇,而获得收据,则收据债款人能够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或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防止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别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仍是获得汇票。此种状况,付款人能够行使抗辩权回绝付款。
(4)收据债款人对不实行规则责任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款联系的持票人,能够进行抗辩。如:A宣称欲售5万元电器给B
,B签发一张由C付款的5万元汇票给A,其实A底子无货,这时B就能够要求C行使抗辩权回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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