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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7:42
依据侵权行为的差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准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别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差错而施行的、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和侵权职责一般构成要件以确定的侵权行为;特别侵权行为,是指依据法令的特别规则,而不以行为人具有片面差错、适用无差错准则或差错推定准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独自侵权行为和一起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区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独自行为。
  3、活跃侵权行为与消沉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依据行为的片面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便是活跃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许默示不作为形成的侵权便是消沉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原理,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有三个准则:即: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违背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或强制性规则。
  2.危害现实
  危害现实,既包含对公共产业的危害,也包含对私家产业的危害,一起还包含对非产业性权力的危害。
  危害现实,是指必定的行为或事情导致的人身或产业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全部受法令承认和维护的权力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况和不良成果。
  对产业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与直接危害。直接危害又称活跃的产业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践产业的削减,直接危害又称消沉产业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削减,对人身的危害包含对生命、健康、声誉、荣誉等危害,并且对人身的危害往往也会生成必定的产业损失。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客观联络,即特定的危害现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定引起的成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危害成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或许有主要原因与非必须原因,也包含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便是说,引起危害现实的发作是由于不法行为的施行,假如危害现实并非不法行为的施行所形成的,则不构成侵权。
  4.有差错
  差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片面因素,反映行为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心思状况。
  差错依据其类型分为成心与差错。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的危害成果,仍期望其发作或放任其发作。
  差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成果应预见或可以预见而因忽略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认为其不会发作,致使形成危害成果。
  依据法令对行为人要求的留意程度不同,差错又分为一般差错与重大差错。一般差错是指行为人没有违背法令对一般人的留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到达法令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差错是指行为人不只没有到达法令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令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到达。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来说,对差错程度的区分并不影响民事职责的建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补偿职责的巨细,由于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不管其是成心仍是差错,是一般差错仍是重大差错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其补偿的规模由危害的成果决议,不会因其差错较轻而减轻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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