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2:49
恳求著名商标关于商标的维护具有如下优点:
a 对立歹意抢注;
b 对立不同产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c 关于近似商标的确认更简单;
d 在立案查询冒充商标违法案子时,不受立案金额的约束;
e 防止其它公司以著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f 在电子商务中防止域名注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仿照或许翻译别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被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在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刻约束。
一个商标的闻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产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维护视点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定对著名商标加大维护力度,一起在立法,司法上添加维护措施。以确保一个著名商标的商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规则》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加强维护,对涉嫌冒充商标违法的案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弥补>
著名商标是指在商场上具有较高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首要提出了著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著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维护。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著名商标的确认准则作了相应的规则,并在条文表述中有知道地回避了确认机关,突破了《巴黎条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确认著名商标的规则,由此能够得出Trips协议所说的著名商标确认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定论。Trips协议的这一规则,实践是将著名商标的确认组织的确认问题交由各国立法所决议,并为著名商标的司法确认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则了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及确认准则,并将著名商标的确认从以往单一的行政检查拓宽到司法检查的范畴。
现在,人民法院对著名商标确认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人民法院乃至没有审理过此类案子,总体上的审判经历相对缺少;关于确认著名商标的详细法律规则准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简单因而发生不同的知道;一些商标权力人也企图经过诉讼将其不具备著名性的商标变为著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展品牌闻名度,冲击架空实践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捷径”。因而,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地行使确认著名商标的司法权,防止因过错确认或不必要的确认而形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防止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践权益及形成不必要的权力抵触。
a 对立歹意抢注;
b 对立不同产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c 关于近似商标的确认更简单;
d 在立案查询冒充商标违法案子时,不受立案金额的约束;
e 防止其它公司以著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f 在电子商务中防止域名注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仿照或许翻译别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被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在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刻约束。
一个商标的闻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产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维护视点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定对著名商标加大维护力度,一起在立法,司法上添加维护措施。以确保一个著名商标的商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规则》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加强维护,对涉嫌冒充商标违法的案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弥补>
著名商标是指在商场上具有较高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首要提出了著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著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维护。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著名商标的确认准则作了相应的规则,并在条文表述中有知道地回避了确认机关,突破了《巴黎条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确认著名商标的规则,由此能够得出Trips协议所说的著名商标确认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定论。Trips协议的这一规则,实践是将著名商标的确认组织的确认问题交由各国立法所决议,并为著名商标的司法确认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则了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及确认准则,并将著名商标的确认从以往单一的行政检查拓宽到司法检查的范畴。
现在,人民法院对著名商标确认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人民法院乃至没有审理过此类案子,总体上的审判经历相对缺少;关于确认著名商标的详细法律规则准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简单因而发生不同的知道;一些商标权力人也企图经过诉讼将其不具备著名性的商标变为著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展品牌闻名度,冲击架空实践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捷径”。因而,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地行使确认著名商标的司法权,防止因过错确认或不必要的确认而形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防止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践权益及形成不必要的权力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