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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怎样收回农村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1:50

为了安稳农村土地承揽联系,维护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我国相关法令和政策都明确规则在承揽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回收、调整承揽方的承揽地,只需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村委会才能够回收农户的承揽地:
一是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二是承揽期内,承揽方逝世绝户的,承揽方天然消亡,发包方能够回收。
三是承揽方提早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抛弃土地承揽权,发包方能够回收。
我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15条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意义是指家庭承揽运营权只归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归于其间某个家庭成员。因而,即使家庭中某个成员逝世,只需作为承揽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发生承继问题,此刻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揽运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揽人持续运营。
此外,当承揽运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逝世,即家庭全体消亡绝户时,其承揽的土地也是不允许承继的,而应由团体经济组织回收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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