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3:01早产儿能否取得104万天价赔款?
婴儿一出世便“劫难”重重,病魔缠身,家长将置疑的锋芒对准了入住的兴宁市某医院,认定是医院对孩子的救治不妥所形成的。2007年1月,年仅2岁的原告分明(化名)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4万元的天价。此案因索赔数额巨大,曾在当地轰动一时。
近来,耗时1年多的案件在兴宁市法院的审判下落下帷幕。医院存在差错吗?婴孩及其监护人能否拿到104万赔款?
前兆流产,新生儿“劫难”重重
2005年3月21日,分明的母亲因呈现前兆流产,入住兴宁市某医院就诊。次日10时40分,分明出世。不久即呈现不良症状,立刻被转入医院儿科救治,经医院确诊为:早产低体重儿,吸入性呼吸衰竭。医院对婴儿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医治办法,但其病况一向未见好转。无法之下,医院奉告婴儿的家族转上级医院救治,但家族不同意。
在医院住院期间,分明的病况恶化,呈现了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儿黄疸及双目失明、四肢瘫痪等症状并一度危及生命。医院确诊为:1.早产低体重儿。2.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黄疸。同年3月28日,分明出院,并于2006年2月23日由其家族带往中山大学隶属眼科医院查看,查看成果显现分明的病况为“前期产儿视网膜病V期”。一起,经广东阳光司法判定所判定,分明为一级盲和一级肢残。分明的家族听闻判定成果震动不已,怎样也不肯信任自己的孩子一出世就遭此劫难,便将置疑的锋芒指向兴宁市某医院,以为是医院乱用药物和违规用氧的不妥医疗行为形成的损伤。遂于2007年1月22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补偿各项丢失合计人民币104万元。
多重判定,难消家长心中疑虑
兴宁市某医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不可思议,以为自己已尽救治职责且不存在差错,为何要负补偿职责?
与此一起,分明爸爸妈妈为了清晰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托付广东省医学会判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6】170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定论是患儿的身体危害是因为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含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形成的,与医方医治无关。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职责。因为患婴分明是早产儿(胎龄点评28周)、极低体重(1.45公斤),且有吸入性肺炎、新生儿黄疸等多种疾病,医方选用的医治技能及药物医治契合《广东省常见病根本医治标准》,并履行了氧疗、奉告病重、要求转上级医院医治等职责。
尽管如此,分明爸爸妈妈仍不信任医院毫无职责,坚持以为其子双目失明、四肢瘫痪是因为医院乱用药物,违规用氧所形成的。为进一步澄清本相,兴宁法院于2007年6月6日托付中山大学法医判定中心判定。2007年10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判定中心作出中****鉴中心【20071785】临鉴字第34488号《中山大学法医判定中心司法判定查验报告书》。定论定见为:1.本例新生儿早产(体重极低)、视网膜先天不成熟是形成早产儿视网膜病(ROP)、脑瘫的内涵根本原因。2.长期高浓度氧吸入只能是ROP发作的外在要素之一(此外本例还存在促进ROP发作的多种并发症),而本例因供给的资料无供氧浓度的监测及记载,故不能切当点评用氧是否是外在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