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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8:52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则,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职责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榜首,行为,也便是一方当事人有必要有不履行合同职责或许履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职责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联系中才干发作。违约行为发作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现已存在着合同联系。假如合同联系并不存在(如没有建立,或已被免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作违约行为。
第二,差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片面上有差错,这也是违约职责的片面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当违约职责。只需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形成违约职责。因而,违约当事人要承当违约职责,片面上有必要要有差错。而在两边差错的情况下,差错的巨细是其承当违约职责巨细的根据。
第三,危害现实,危害现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形成了产业上的危害和其他晦气的成果。
从权力视点考虑,只需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力就无法完成或不能悉数完成,其丢失即已发作。在违约人付出违约金的情况下,不用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遭到危害及危害的巨细;而在需求付出补偿金的情况下,则有必要考虑当事人所遭到的实践危害。
第四,因果联系,即违约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违约当事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形成的丢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丢失,违约人天然没有补偿的职责。违约行为形成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和直接危害,对这两种危害违约人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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