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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年限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2:24
郭先生与浙江杭州某健康办理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的劳作合同。因种种原因,郭先生拖至2015年5月7 日才正式上班。2015年11月2日,公司将刊出营业执照,遂提出与郭某免除劳作合同。郭先生赞同免除,但两边就经济补偿问题发作争议。郭先生于近来到当地劳作保证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负责人以为,郭先生是在上一年5月7日正式上班,公司赞同向郭先生付出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但郭先生则以为,自己的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劳作合同签定之日起算, 即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 已超过了半年, 因而,公司应当付出其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威望解读
《劳作合同法》 第10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本案中,郭先生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是2015年3月3日, 而 “用工之日” 应当为郭先生实践上班之日, 即2015年5月7日。
《劳作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核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树立劳作联系的时刻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2日,不满6个月,按法律规定,该公司需向郭先生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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