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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0:30
 【案情简介】
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武士(志愿兵)成婚。婚后因男方身体原因,二人一向未同居,且王某长时间回娘家寓居,两边一直未建立起爱情。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申述离婚,后撤诉。其问假如今后欲离婚,该怎么处理?
【律师剖析】
首先应清晰该婚姻为军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11条第1款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因而,王某申述离婚应当向其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
假如王某未撤诉,而由无统辖权的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则为最恰当的做法了。已然现已撤诉,则应按《定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则:“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申述的,可对比《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则,不予受理。”
因而,假如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而王某仍欲离婚,除了协议离婚之外,则只能于撤诉6个月今后,向原告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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