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5:46
签定加盟合一起需求留意以下作业:
榜首、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便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运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求先具有这个品牌,才干授权给加盟店。也便是说,总部有必要先获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布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作某中式餐饮连锁系统的胶葛案,新旧二个系统闹进公正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逼更改品牌称号,连带使现已加盟该系统的加盟店也被逼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有必要要先承认总部的确具有此一品牌,才干放心肠加盟。
第二、权力金的付出方法。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力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全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力金指的是加盟店运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受商誉所需付出的费用,这是一种继续性的收费,只需加盟店继续运用总部的商标,就有必要定时付费。付出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付出。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保证加盟者会的的确行合约,并按时付出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间,由于权力金是继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力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力金采纳年缴方法,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力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事例发作,某一系统的加盟者开店二年,由于生意欠安而关门大吉,可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力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边三年已然现已收店不再运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付出权力金,可是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只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别的付出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悉数权力金的支票面额时,有必要记住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有必要退回未到期的权力金,以保证本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必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暗里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常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纷繁自行向外收购。可是总部根据连锁系统质量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有必要统一贯总部收购,所以争端便发生了。较为合理的方法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前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能够承受的,避免过后两边为了价格问题争论不休。
第四、商圈保证问题。一般加盟总部为保证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证,也便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而,加盟者对保证商圈的规模有多大,有必要非常清楚。不过常见的景象,是总部在保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间隔,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反对。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证商圈以外的当地,加盟店并没有反对的权力。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系统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所以便取巧开展第二品牌。意即运用另一个新的品牌称号,而运营内容与本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能够不必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证约束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子仲介连锁系统便是如此,最终当然就会引起加盟店的群起反抗。因而,加盟者为保证本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开展运营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便是总部为维护运营技能及智慧财产,不因敞开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完毕后必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职业的规则。此一标准旨在维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正交易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违法。可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终究应该多久才合理?假如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作业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系统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则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会以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以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知趣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有必要考虑清楚,避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处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则,「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处理规章处理。」假如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景象,最好要求总部将处理规章附在合约后边,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处理规章是由总部拟定的,总部能够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归入其处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正、随心所欲,到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支配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一般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则总部应供给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援助方面,应要求总部的确达到。
第八、关于胶葛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统辖之法院,并且一般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当地法院为统辖法院。为的是假如将来有需求时,总部人员交游邻近法院比较便利。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则,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通过总部的调停委员会调停。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如满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停的成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疏忽调停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而笔者主张加盟者在遇到相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去。
第九、合约停止之处理。当合约停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便是要取回保证金。此刻,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一起,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即将招牌拆下,假如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交还保证金。但若是发作争议时,是否要拆开招牌往往成为两边角力的要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开招牌,加盟者遇此状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一切权就应归加盟者一切,总部尽管具有商标一切权,但不能私行撤除。若真想拆,就有必要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假如总部自行撤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终一点应留意事项,便是在合约签立之后,两边有必要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系统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正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必定要牢记自己保存一份,才干清楚了解合约内容,保证本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仍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个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晰或不明确的当地,都应该向总部人员问询清楚。由于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干削减日后的纷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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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首、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便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运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求先具有这个品牌,才干授权给加盟店。也便是说,总部有必要先获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布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作某中式餐饮连锁系统的胶葛案,新旧二个系统闹进公正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逼更改品牌称号,连带使现已加盟该系统的加盟店也被逼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有必要要先承认总部的确具有此一品牌,才干放心肠加盟。
第二、权力金的付出方法。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力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全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力金指的是加盟店运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受商誉所需付出的费用,这是一种继续性的收费,只需加盟店继续运用总部的商标,就有必要定时付费。付出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付出。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保证加盟者会的的确行合约,并按时付出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间,由于权力金是继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力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力金采纳年缴方法,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力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事例发作,某一系统的加盟者开店二年,由于生意欠安而关门大吉,可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力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边三年已然现已收店不再运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付出权力金,可是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只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别的付出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悉数权力金的支票面额时,有必要记住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有必要退回未到期的权力金,以保证本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必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暗里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常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纷繁自行向外收购。可是总部根据连锁系统质量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有必要统一贯总部收购,所以争端便发生了。较为合理的方法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前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能够承受的,避免过后两边为了价格问题争论不休。
第四、商圈保证问题。一般加盟总部为保证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证,也便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而,加盟者对保证商圈的规模有多大,有必要非常清楚。不过常见的景象,是总部在保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间隔,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反对。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证商圈以外的当地,加盟店并没有反对的权力。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系统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所以便取巧开展第二品牌。意即运用另一个新的品牌称号,而运营内容与本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能够不必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证约束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子仲介连锁系统便是如此,最终当然就会引起加盟店的群起反抗。因而,加盟者为保证本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开展运营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便是总部为维护运营技能及智慧财产,不因敞开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完毕后必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职业的规则。此一标准旨在维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正交易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违法。可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终究应该多久才合理?假如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作业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系统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则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会以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以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知趣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有必要考虑清楚,避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处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则,「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处理规章处理。」假如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景象,最好要求总部将处理规章附在合约后边,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处理规章是由总部拟定的,总部能够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归入其处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正、随心所欲,到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支配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一般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则总部应供给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援助方面,应要求总部的确达到。
第八、关于胶葛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统辖之法院,并且一般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当地法院为统辖法院。为的是假如将来有需求时,总部人员交游邻近法院比较便利。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则,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通过总部的调停委员会调停。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如满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停的成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疏忽调停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而笔者主张加盟者在遇到相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去。
第九、合约停止之处理。当合约停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便是要取回保证金。此刻,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一起,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即将招牌拆下,假如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交还保证金。但若是发作争议时,是否要拆开招牌往往成为两边角力的要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开招牌,加盟者遇此状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一切权就应归加盟者一切,总部尽管具有商标一切权,但不能私行撤除。若真想拆,就有必要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假如总部自行撤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终一点应留意事项,便是在合约签立之后,两边有必要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系统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正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必定要牢记自己保存一份,才干清楚了解合约内容,保证本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仍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个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晰或不明确的当地,都应该向总部人员问询清楚。由于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干削减日后的纷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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