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征税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1:24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征收办理规则:
首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交税义务人的界说,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
其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
再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下列准则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洽谈决议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三)洽谈不成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认出资份额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合伙人的应交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好将悉数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最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伙人在核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本抵减其盈余。
提示: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