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屋租赁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9:53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 陈林(13683565556)
当时房子租借商场存在许多问题,虽经大力整治,有所改善,但仍有许多问题无法经过行政手法处理,还需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一起进步防备认识。
承租人在承租居处用房子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留意房子是否能够租借。依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不得租借:(一)未依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三)共有房子未获得共有人赞同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归于违法修建的;(六)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七)已典当,未经典当权人赞同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九)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租借的其他景象。承租人在确认租房前应对租借是否具有以上所列的九种不得租借的景象。
2. 租借人是否有权租借。即核对租借人是否具有对租借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可经过查验房产证,身份证等方法对租借人进行核对,必要时可去房子管理部分进行核对。对非所有人租借房子的,应备加当心。
3. 留意租借合同内容。租借合同是在呈现租借胶葛时,确认租借两边权力义务最要害的依据。承租人对租借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的检查。当地的房管部分常备有租借合同的范本,但范本针对性不强,不能适应各种情况。房子租借合同的条款一般包含:当事人名字或称号及居处、标的物、租借用处、租借期限、租金、补葺职责、改变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争议处理方法等的约好。实践中,个人之间的房子应特别留意违约职责的确认,一定要清晰详细、具有可操作性。还要留意水、电、煤气等入住时数据的确认及交费方法的确认、押金(保证金)用处的约好等。
4. 与中介签定合同应特别稳重。中介公司的租房合同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所书写并经长时实践查验,会最大极限的维护其本身的权益,而作为承租人一般很少有人对房子租借有较深的研讨。关于租借合同中,或许存在的法令危险,承租人很难作出全面而精确的猜测,呈现胶葛时其权益也由于有合同的存在,而很难得到有用的维护。
5. 呈现胶葛时,应及早处理。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因各式各样的原因而呈现胶葛是正常的。关于呈现的问题,要设法尽快地去处理。此处要特别提示承租两边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延付或许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关于此条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作出了狭义的解说,即只要在承租人占有租借物而延付或拒付租金时,才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假如租借人与承租人已停止了租借合同联系并就租金的数额达到共同,此刻就不应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