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5:31
1.合同签定地的承认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承载许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为许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许诺抵达时刻。第34条规则: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按其约好。《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则:发件人的主经营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址,收件人的 主经营地为数据电文的接纳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纳地址。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址、接纳地址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从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则来看,我国立法建议的是将原有的法令适用于网络买卖案子,针对电子商务胶葛中难以判别合同签定地的状况,没有坚守网络,而是依据便利法院审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实行的立法精力,将与买卖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作为判别合同签定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定地的判别可选用如下办法:凡合同中写明晰合同签定地址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两边在合同上一起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两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以最终一方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在电子商务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定电子合同,代替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选用数字签名的方法,选用数字签名方法的两边当事人往往不能一起签名,那么必定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终签字的一方主经营地(没有主经营地的为常常居住地)为合同签定地。作为合同两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经营地仍是常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胶葛有密切联系的地址。
2.合同实行地的承认
有关合同实行地的承认,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能够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承认;第62条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承认的,适用下列规则:……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依据这些规则,网上实行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也能够约好合同实行地址;若两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两边能够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承认;仍不能承认的,能够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承认:一方交给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给钱银的,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为实行地;两边均向对方交给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纳地两个地址时,应该承认信息接纳地为统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承认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纳原告就被告准则,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走,完成两边当事人权益的相等维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实行;并且在必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原告滥诉,维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胶葛案子中尽管买卖的两边或许都不运用实在的名字和地址,这就形成在诉讼中承认被告身份的困难,可是困难并不标明就无法承认被告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2)有清晰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申述时首要要有清晰的被告,只需被告的身份承认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承认就方便的解决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承认并不是一个法令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买卖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尽管不知道对方实在的住所地,可是能够很直观地知道所买卖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规模内仅有的IP地址。即便采纳虚拟主机或服务器保管的方法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承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方位是承认的,它的变化要经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按照必定程序来进行。因而,咱们能够经过网址来承认被告的身份然后承认被告的住所地。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承载许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为许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许诺抵达时刻。第34条规则: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按其约好。《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则:发件人的主经营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址,收件人的 主经营地为数据电文的接纳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纳地址。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址、接纳地址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从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则来看,我国立法建议的是将原有的法令适用于网络买卖案子,针对电子商务胶葛中难以判别合同签定地的状况,没有坚守网络,而是依据便利法院审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实行的立法精力,将与买卖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作为判别合同签定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定地的判别可选用如下办法:凡合同中写明晰合同签定地址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两边在合同上一起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两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以最终一方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在电子商务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定电子合同,代替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选用数字签名的方法,选用数字签名方法的两边当事人往往不能一起签名,那么必定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终签字的一方主经营地(没有主经营地的为常常居住地)为合同签定地。作为合同两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经营地仍是常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胶葛有密切联系的地址。
2.合同实行地的承认
有关合同实行地的承认,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能够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承认;第62条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承认的,适用下列规则:……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依据这些规则,网上实行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也能够约好合同实行地址;若两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两边能够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承认;仍不能承认的,能够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承认:一方交给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给钱银的,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为实行地;两边均向对方交给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纳地两个地址时,应该承认信息接纳地为统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承认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纳原告就被告准则,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走,完成两边当事人权益的相等维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实行;并且在必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原告滥诉,维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胶葛案子中尽管买卖的两边或许都不运用实在的名字和地址,这就形成在诉讼中承认被告身份的困难,可是困难并不标明就无法承认被告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2)有清晰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申述时首要要有清晰的被告,只需被告的身份承认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承认就方便的解决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承认并不是一个法令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买卖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尽管不知道对方实在的住所地,可是能够很直观地知道所买卖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规模内仅有的IP地址。即便采纳虚拟主机或服务器保管的方法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承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方位是承认的,它的变化要经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按照必定程序来进行。因而,咱们能够经过网址来承认被告的身份然后承认被告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