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法》中的规定是否有所偏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2:08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据何断案?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是其当然的一项最基本的审判准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则,造成了法官在审理民事离婚案子中法令适用问题上的抵触,然后给法院的审判作业带来了必定的费事,影响其审判功率的进步。
小编主张: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应予修正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能够看出,调停是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未经调停的,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定准予原、被告离婚。此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是相悖的,并造成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法令适用上的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准则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定。”及第八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子时,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在现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停。”由以上规则可见,民事案子的调停有必要是在两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才干进行。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是进行调停的条件。因而,在民事诉讼中,离婚的一方或许两边坚决不同意调停的,法官此刻该怎么处理?假如逼迫当事人承受调停,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若不进行调停,又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则。法官岂不是进退维谷?这样势必会影响法院审判作业的质量和审判案子的功率。一起,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又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子的被告缺席或许下落不明是常常发作的工作。此种情况下,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怎么进行调停?按该条规则,法院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假如原、被告爱情确已决裂,法院依然能够缺席判定准予原、被告两边离婚,而不再进行调停程序。这也不是有悖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吗?
综上所述,可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是有所偏颇,欠稳当的。因而,笔者主张修正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停或被告缺席的在外;如爱情确已决裂,应准予离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