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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诉讼的基本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3:55
【行政诉讼类型化】演示性诉讼的概念
演示性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演示性诉讼指某一诉讼在现实上或法律上与其他诉讼具有相似性,法院对该诉讼所作的判定对其他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束缚力,此诉讼判定是演示判定。狭义的演示性诉讼指两边当事人之间达到契约,约好挑选某一具有相同的现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诉讼为演示性诉讼,在演示性诉讼判定确认前其他未申述的当事人暂时不提申述讼或现已提申述讼的间断诉讼,承受演示性诉讼判定的束缚,此协议为演示性诉讼契约。
依据决议选用演示性诉讼主体的不同,能够将演示性诉讼分为契约型演示性诉讼(即狭义的演示性诉讼)、职权型演示性诉讼和混合型演示性诉讼。研讨标明,美国、英国和德国实务中均有演示性诉讼契约存在。依据既判力理论,除具有对世效能的判定外,既判力的片面规模是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说,则其他案子的当事人当然不受本案判定的束缚。可是,假如一切案子的当事人达到诉讼契约,约好法院对某一个或几个案子进行审理,其他案子的当事人承受演示判定的束缚。
所谓职权型演示性诉讼是指法院依职权决议从具有相同现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案子中挑选一件或数件作为演示性诉讼,并间断其他案子的审理,演示诉讼判定对其他案子的审理发生拘束力。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19章和德国于2005年经过的《投资人演示性诉讼法》是这种类型的演示性诉讼立法例的典型代表。所谓混合型演示性诉讼是指当事人达到演示性诉讼契约一起向法院请求,只要经法院裁决答应才干运用演示性诉讼。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矩》规则的演示性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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